背景:一方面协调欧盟各国在包装和废弃包装管理方面的措施,防止或减少对成员国和第三国环境的任何影响,从而提供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另一方面确保内部市场的正常运转,限制欧共体内部的贸易壁垒或不正当竞争。因此,作为一项附加的基本原则,该指令的首要目的是防止废弃包装的产生,实现废弃包装的回收利用和包装的二次回收利用,减少此类废弃物的最终处置。1994年12月31日生效的94/62/EC《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指令》是一项关于包装控制的系统性指令,其目的是注重生命安全和能源与资源的合理利用。2004年2月11日,欧盟颁布了对94/62/EC的修正案2004/12/EC,对各材料的回收率和再循环率进行了修订,但重金属浓度指标保持不变。 2005年3月9日,欧盟再次颁布了对94/62/EC的修正案2005/20/EC,增加了部分成员国各自法规生效的具体日期。
欧盟包装废弃物指令的范围:“包装”是指由任何性质的任何材料制成的所有产品,用于容纳、保护、运输、交付和提供货物,从原材料到加工品,从生产者到用户或消费者。用于相同目的的“不可回收”物品也应视为包装。“包装”包括以下三类:
1.销售包装或初级包装,即在购买地对于最终用户或消费者而言被视为构成销售单元的包装;
2.组合包装或二次包装,即在购买时被认为构成一定数量销售单位的包装,无论这些销售单位是以这种方式出售给最终用户或消费者,还是仅仅作为补充销售点货架的一种方式,这些包装可以从成品中移除而不会影响产品的特性;
3.运输包装或三级包装被认为是为方便处理和运输几个销售单位或组合以防止在处理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物理损坏而设计的包装。运输包装不包括公路、铁路、海运和空运集装箱。
2004/12/EC 进一步澄清了包装指令中的一些模糊或边缘情况,见表1。
表 1 2004/12/EC 指令包装定义中的案例澄清
“包装废弃物”是指第 75/442/EEC 号指令中“废弃物”定义涵盖的任何包装或包装材料,但不包括生产残留物。
欧盟包装废弃物指令的技术要求:94/62/EC指令的主要目的有两点:限制包装和包装废弃物中某些危险物质;尽量减少资源消耗,因此其主要的控制措施分为三类:回收和再生;标记和识别系统;对危险物质含量的限制。
1、回收与再生:94/62/EC指令对各成员国整个领土范围内包装材料的回收与再循环提出了目标措施,而在2004年2月1日发布的包装指令修正案2004/12/EC中,对回收与再循环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概括如表2:(a)不迟于2001年6月30日,废弃包装的再循环率或焚烧能量回收率按重量计算应至少为50%,至多为65%;(b)不迟于2001年6月30日,按废弃包装所含包装材料总重量计算的再循环率至少为25%,至多为45%,按重量计算的每一类包装材料的最低再循环率为15%。 (c)最迟自2008年12月31日起,废弃包装的回收率或者焚烧能量回收率按重量计算最低应达到60%; (d)最迟自2008年12月31日起,按废弃包装所含包装材料总重量计算,回收利用率最低应达到55%,最高应达到80%; (e)最迟自2008年12月31日起,下列包装废弃物中所含材料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下列回收利用指标:玻璃60%、塑料22.5%、木材15%、金属50%、纸和纸板60%。
2.标记和识别系统:94/62/EC指令规定,欧盟理事会应在指令实施后两年内根据欧共体条约规定的条件确定包装材料的标记。欧盟委员会应在指令实施后十二个月内根据识别系统确定编号和缩写,并按同一程序规定哪些材料属于识别系统。材料可以用编号系统和/或缩写来识别。识别符号应出现在图形标记的中心或下方,表明包装可重复使用或可回收利用。
根据 94/62/EC 指令第 8 条和第 10 条的规定,CEN 于 2001 年 6 月 16 日批准了 CEN/TC 261(包装)提出的“EN 14311:2002 包装 - 标记和材料识别系统”。本标准中提出的材料识别系统是特定材料的公知符号,遵循基于委员会决定的类似非官方系统的描述。本标准认为 CEN 标准没有必要制定涉及基本要求的包装标记。包装本身或标签上应有适当的标记。标记应清晰可见、易于识别和持久,包括包装打开时。
表3 EN 14311规定的包装标记
3、危险物质含量限量:协调标准EN 13432的附件A(规范性附件)规定了包装材料及所有包装所允许的最大元素含量(见表4),并要求受试物质的重量以残留无机矿物(不可降解)的50%计。
表4 包装材料及所有包装材料允许的最大元素含量
值得注意的是,有害重金属含量的最大允许限量为100mg/kg,这是对每个包装的基本要求,应理解为底线或最低要求,但不是唯一要求。
同时该指令对包装和包装组件中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总浓度规定了如下限值:自1998年6月30日起,按重量计:自1999年6月30日起,按重量计:自2001年6月30日起,按重量计。
该指令的最终目标是在2010年之前进一步减少或完全禁止包装材料中的上述重金属。这一浓度要求不适用于完全由铅晶质玻璃制成的包装(由69/493/EEC指令确定);也不适用于回收材料和闭环控制链中的产品循环条件。此外,根据条约的有关规定,理事会可采用经济手段来推动其目标的实现。在采取此类措施的情况下,成员国可按照指导欧共体环境政策的原则,特别是污染补偿原则,增加条约以外的责任,采取措施实现这些目标。
注:转载原创内容/编辑文章或者直接引用本平台内容时,请注明出处:上海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