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消除包装废弃物危害

日期: 2024-07-09 13:05:49|浏览: 445|编号: 56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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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造福人类健康,造福子孙后代,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带来的危害,为人类创造良好的生存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明确了包装术语、包装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方法、分级原则、储运、回收再利用品种、再利用方式、再利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处理及奖惩原则、附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纸、木材、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以及其他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的制定参考、引用了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章 包装术语及分类

第五条 包装本《办法》主要是指以回收再利用的纸、木材、塑料、金属、玻璃等为原料制成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助材料。

第六条 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破损包装、剩余包装经加工、改造,制成各种包装辅助材料或者其他产品。

第七条 回收利用,是指利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以及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作为原料或者与原料混合,制成纸浆、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的行为。

第八条 包装回收管理:是指对包装回收和包装废弃物处理全过程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 回收单位:是指提供回收包装物的单位。

第十条 可重复使用单位:指使用可重复使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 包装回收再利用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包装回收再利用的组织、管理、加工、配送等活动的机构。

第十二条 包装废弃物是指已经使用过、不再能够再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 包装废物处理,是指对包装废物进行最终处理(即回收利用、将包装原料转化为其他产品等)前的中间处理,以及通过焚烧、填埋等方式对包装废物进行最终处理的活动。

第十四条 危险包装废物,是指可能对人畜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和其他生物污染影响的包装废物。

第十五条 纸包装:是指以纸或纸板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各类纸包装或马铃薯纸浆模塑包装。

第十六条 本包装是指以木质、胶合板或者纤维板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七条 塑料包装:是指由可降解塑料和不可降解塑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八条 金属包装:是指由钢、铁、铝等金属或者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九条 玻璃包装:是指以玻璃为原料制成的包装。

第二十条 专用包装:是指专用于某一类或某一种类商品的一个或一系列包装,如食品、药品的专用包装等。

第二十一条 危险货物包装,是指盛装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或者其他对人体、动物、植物和生态环境有危害性质的物质的包装。

第二十二条 非特种包装是指除专用包装之外的可广泛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三条 可回收包装:是指可以回收、再利用的包装。

第二十四条 可重复使用包装:是指返回使用单位重新使用的包装,包括不经分类即可使用的包装、修缮后的包装和改造后的包装。

第二十五条 修缮包装是指经修缮后方可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六条 再制造包装是指以回收的包装物为主要原料制造的包装。

第三章 包装资源回收管理原则

第 27 条 经济原则

1.各商品经营单位应当尽可能回收商品售出后空置的或者未使用的各类包装,在确定不适宜继续使用时,予以丢弃或处理。

2、包装回收应及时,并安排一定的人员和场地进行收集、整理、投放。开启包装时应避免或减少对包装的损坏。

3、可回收包装应遵循“先再利用、后回收”、“可回收、不丢弃”和“以原有材料再利用为主、加工改造为辅”的原则,尽量使回收后的包装经稍加改造、修复后即可使用。

4、特殊包装应在指定地点回收,非特殊包装应根据合理的运输渠道和经济区域就近回收。

5、除军工、军需、出口、供外船货物和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外,各使用包装单位必须贯彻“先旧后新”的原则,在确保产品安全的条件下优先使用可重复使用的包装。

6.为了保护商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进行适当包装的同时,应当尽量减少各种包装材料或容器的体积和重量,节省包装材料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安全原则。

1.重复使用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包装技术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保证商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可重复使用的食品包装和药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药品法》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3.危险品包装回收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品包装和危险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同时,应有针对性、定点回收再利用危险品包装,在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前,不得与其他物品包装、与普通包装混合或出售。

4、可回收普通包装与可回收危险品包装的收集、堆放、运输和储存应严格分开。

5.危险货物包装确有回收价值时,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检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可作为一般包装使用。在确认无害前,不得拆除、改变危险货物包装上的危险性标志。

6、凡达到或者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使用期限的包装物,禁止回收再利用。

7.包装回收和包装废弃物处理还应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的规定和要求。

8、商品销售者不得随商品出售或者免费赠送无回收标志的塑料包装或容器,不得随商品出售或者免费赠送厚度小于0.01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

第二十九条 反假冒原则。

1、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或驰名商标的产品的销售包装容器,只能由该产品的原生产厂家回收再利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回收再利用。

2、对于不同厂家通用或重复使用的包装,必须将原包装标记及商标全部拆除,重新覆盖重复使用单位的产品标记及商标,防止假冒。

3、对回收的相对完好的包装物应严格控制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其包装假冒伪劣商品,违反者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条 商业原则

1、包装回收应遵循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无偿回收与有偿回收相结合的原则。

2、包装回收的运营原则是“两头惠及、兼顾中间”。“两头”是指回收单位和再利用单位,“中间”是指包装回收运营单位。

3.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应提供良好的服务,为回收单位和再利用单位在回收、加工、使用、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四章 包装资源回收渠道、回收方式、分级原则、储运

第三十一条 回收渠道。

1.充分发挥商业、粮食、供销、物资、外贸、轻工、化工、医药及各从事商品经营的部门和单位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在商品销售时尽量回收有一定价值、可回收利用的各类包装。

2、组织专业机构(即包装资源回收公司)和专业队伍开展回收工作。

3、推行垃圾分类,组织城市街道办事处、环卫保洁队、销售摊贩等进行回收。

4.充分发挥个人和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作用,进行回收利用。

第三十二条 回收方法。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不同的回收方式。

1.商店回收:包装经营单位设立回收商店进行回收利用。

2、上门回收:包装业务单位定期、定期到各回收单位进行回收。

3、移动回收:包装业务单位不定期地到各地收集废弃物。

4、委托回收:包装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回收。

5、柜台回收:零售、批发商场(店)在出售商品时,以折扣价向顾客回收商品。

6、直接回收:散装专用包装由购销单位或用户直接返回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

7、周转回收:即对生产企业、商品管理部门内部使用的包装周转箱(桶),通过一定的制度或经济手段,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周转回收。

8.定点回收:即在城镇居住区、街道、工厂、学校、机关、部队、医院、群众团体、办公楼、公园、影剧院、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不同款式、不同类别的“环保箱”、“环保桶”或“环保袋”,由专业回收单位定时、定点、定员负责回收纸张、木材、金属容器、玻璃、塑料等废弃物。

9、押金回收:对所有应当回收的包装资源,各商品经营单位可在销售商品时收取押金,确保充分回收。

10.奖励追缴:各单位、部门、机关、团体,可采取提成奖励的方式,鼓励有效追缴。

第三十三条回收分类原则。

1. 初级回收包装:无需修理或仅需极少修理即可重复使用的包装。

2、二次回收包装:有一定破损,但经修复后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

3、三级回收包装:即破损十分严重,没有再利用价值,但可以作为重整原料或其他用途的包装。

4、外包装:仅可作为回收材料的包装。

第三十四条 包装再生资源的储存、运输。

1.回收的包装资源应妥善贮存、清洁、分类、整理和包装;防止雨淋、曝晒、受潮、虫蛀和污染。

2、危险品包装应单独储运。

3.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与不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也应分开贮存、运输。

4、运输回收包装的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五章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类型、方式及再利用技术要求

第三十五条 回收再利用包装的种类。

1、纸包装:瓦楞纸箱、纸板箱、胶合板、各种纸袋、各种纸箱、纸浆模塑制品、蜂窝纸板制品、纸托盘等。

2、木质包装:普通木箱、框架木箱、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运输包装木托盘等。

3.塑料包装: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的废旧塑料制品强制回收清单的要求,所有塑料包装均列入回收清单

包装物或容器可以回收利用;未列入回收目录的,禁止回收,作为包装废物处理。

4、金属包装:薄钢桶、镀锌铁桶、铝桶、铁塑复合桶等。

5、玻璃包装:各种玻璃酒瓶、饮料瓶、罐头瓶、药瓶等。

第三十六条 包装再利用的方法。

1.原包装再利用是指将完好或者破损,经修复后可以重新使用的包装提供给原产品制造商使用。

2、同类通用,即生产同类产品的厂家之间,统一规格、尺寸的包装是通用的。

3、他厂替代:即把原厂家暂时不用的回收包装,通过试装、组装,由他厂替代生产。

4、修改包装,即利用大量破损的包装,或找到可以重新利用、作为原料销售的原包装,按用户要求的规格尺寸重新制作包装。

5、再制造其他产品,即利用回收的包装作为原料,制造其他产品,实现废物利用,变废为宝。同时,还可以从回收的废旧塑料中重新提炼出柴油、汽油或其他有用物质,回归大自然。

6、原有产品回收利用,即利用回收的包装为原料,生产相同或不同规格的包装制品。

7、能量回收,即充分利用包装废弃物焚烧产生的热能。

第三十七条 重复使用包装的技术要求。

1、再生纸包装技术要求:

①原纸箱重复利用的瓦楞纸箱应符合国家标准三级纸箱的规定,材质、粘合性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②修补后的纸箱应保持坚硬、干燥、无潮湿、无霉变,腰部无折痕、角部无塌陷,箱身、箱盖完好,无缺钉、无层数、无脱层现象。纸箱内外应清洁、无污染,纸箱外面的标签应完整、清晰。

③改型纸箱的箱型、尺寸偏差、箱体质量、箱面印刷、接缝钉(涂胶)、压痕质量、摆盖质量等均需符合国家标准,且相关类别的项目不得低于三类纸箱的规定。

④修补、改造后的纸箱含水率达到14±4%,按供需双方协议进行表面防潮处理。

⑤修补、改造后的纸箱的抗压强度、冲击强度、堆码强度等力学技术要求以及瓦楞纸箱在具体产品中的使用要求,应按照有关标准或技术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2.木质包装再利用技术要求:

①回收再利用的木箱、框架木箱应分别符合国家标准和二级木箱规定,在修复、加工过程中应剔除不合格材料。

②修补木箱、板条箱。板条箱材料应符合国家二类木箱要求,允许用挖、补、拼等方法去除不合格材料。箱体、箱盖、附件应完好,箱框钉牢,木箱内外清洁无污染,标识齐全清晰。

③改型木箱的箱型、尺寸偏差、拼接、打钉、镶板、箱带、箱提手、加强筋、格子箱板距、框架木箱等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其他木箱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④重复使用木箱(项目与纸箱相同)的含水率、力学性能等应按具体产品使用木箱的标准或技术要求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⑤回收再利用的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桶)材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38等规定后方可重复使用。修复、再制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桶)的技术要求,按该类包装用于具体产品时的相关标准或技术要求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3.塑料包装再利用技术要求:

①回收再利用的塑料包装本身须符合国家标准-5739、、、、的规定,钙塑瓦楞纸箱应符合国家标准。

②各种重复利用的塑料桶、箱必须完好、内外清洁、标识齐全、清晰。

③重复使用塑料闭口桶,桶盖等附件应齐全、完好,密封性良好。

④各种塑料食品包装在重复使用时,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其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9693食品包装卫生标准。

⑤对已列入国家规定的可回收再利用目录的塑料包装,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T1-1996的规定在其生产的塑料包装制品上标注回收标志,可降解的塑料包装应当标注“可降解”标志。

4.金属包装再利用技术要求:

①闭口钢桶回收再利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其他金属桶必须符合相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后方可再利用。

②重复使用的金属桶必须经过整形、除锈、清洗、脱漆、涂装等工序,使之看上去像新的一样,不得有凹痕、漆膜起皱等缺陷,桶身必须清洁,无锈迹、残渣和其他杂质。

③重复使用的金属桶口的配件应装配齐全,密封性能良好。

④重复使用的金属桶必须防漏,检漏的气压、水压试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325及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

5.玻璃包装再利用技术要求:

①各类玻璃瓶(罐)包装容器的回收再利用应符合国家标准-1996、、等技术要求。对于有规定使用年限的压力玻璃容器,超过使用年限的不能回收,只能作为废玻璃原料处理。

②各类玻璃瓶(罐)包装容器的重复使用,要求配置全新、齐全、密封严密的瓶盖、瓶塞等配件。

③重复使用的各类玻璃瓶(罐)包装容器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其卫生条件必须符合相关产品包装的卫生条件要求。

6、其他包装产品的再利用和综合利用的技术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第三十八条 重复使用包装的试验方法。

1.对于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应根据包装类型和需要进行原材料性能检测,必要时可进行包装强度试验。

2.重复使用包装的空包装抗压强度应符合国家标准3的规定。

3.重复使用包装及充气包装的抗压强度应符合国家标准4的规定。

4.重复使用包装的冲击强度应符合国家标准5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循环使用包装检验规则。

1.与重复使用包装具有相同规格、相同材料、相同工艺、相同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交货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订货合同的规定进行检验验收。

2.重复使用包装随机抽样,每批500件以上,不少于10件;101件至499件,不少于5件;100件以下的小批量,不少于2件。

3.本《办法》规定,重复使用包装在抽样时如有两项(相关标准中每单项按一项计算)不合格,应进行双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有两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重复使用包装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第四十条 重复使用包装的包装方法及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贮存方法同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包装废弃物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包装废弃物处理的原则。

1、为加强包装废弃物处理,全国各大中城市应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和相关企业。

2、处理一般包装废弃物时,应根据其性质进行分类、分离,坚持节约资源的原则,尽可能综合利用或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才进行最终处理,其最终处理必须交由专门的回收机构实施。

3.包装废弃物应及时处理,并符合中国和国际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

4.在包装废弃物的贮存、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应当实行危险包装废弃物与无害包装废弃物分开处理,并严格按照各自的技术要求进行处理。

5、包装废弃物的贮存、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应根据废弃物的不同性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止发生事故或其他危害。

第四十二条 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技术要求。

1、无毒包装废弃物可用焚烧法处理,焚烧过程中应避免环境污染和产生恶臭,焚烧时产生的热能尽量回收利用。

2、含有爆炸污染的包装废弃物应在清除爆炸物后方可焚烧或填埋。

3.危险包装废弃物在堆放、运输和处置过程中应当有明显标识。

4、含有农药或其他有毒物质的包装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只能填埋。填埋此类包装废弃物时,应注意含水率必须≤85%,填埋场必须防渗漏,防止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同时,填埋时必须覆盖,防止环境污染、恶臭、生物污染等。另外,填埋场及设施必须经当地政府或环保部门批准。

5、包装废弃物的堆集、运输和处理应当在专门的场地和设施内进行,防止雨淋、受潮、霉变、渗漏、飞扬、洒漏、串味和污染。

第七章 奖惩原则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有利于回收利用的包装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新工艺或者新产品,除应当享有专利权外,建议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机构还应当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四十四条 凡在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置过程中,为保护环境、消除污染、节约资源、增进人类健康、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实施“绿色包装工程”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建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四十五条各级新闻媒体对推广包装科研成果和包装废弃物处理先进经验的宣传报道,应当适当减免广告费用,予以支持和鼓励。

第四十六条对不注重研究开发新包装材料、新包装制品、不注重包装资源回收利用和综合利用、不注重环境保护的包装生产企业(含有关科研院所),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宏观管理,或要求其关闭、停业,或者调整产品结构,有的还应当根据其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程度和严重程度,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并及时曝光,从根本上确保有效节约资源,消除废弃包装污染源的产生。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包装总公司提出并归口管理,并由中国包装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包装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起草,中国包装协会、中国包装总公司授权该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 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包装主管部门、包装行业组织、中国包装技术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提出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尽快制定各自的具体实施细则。各地区或专业委员会原制定的地方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同时,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并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加强包装资源回收利用、加工重组和包装废弃物处理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与国家标准GB/T1-1996《包装废弃物处理与利用通则》一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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