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穆红菊)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电脑维权案件。买家小安在某网店订购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使用过程中,电脑多次出现异常,送厂维修五次后问题仍未解决,根本无法开机。小安将商家告上法庭,四中院最终判决商家为小安更换产品。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小安在某网店花费16794元下单购买了一台15.6英寸的笔记本电脑,产品售后服务为全国联保两年。使用一年后,电脑出现主板网口无反应、屏幕亮条、键帽脱落等异常情况。小安随后联系客服协商,客服表示会安排返厂维修。四个多月后,涉案电脑出现按键偏色、网口无法识别、屏幕暗淡、主板故障等问题,短短两个月内,返厂维修四次。最后一次小安拿到电脑后,只用了几个小时就无法再开机。在联系客服要求退换货无果后,愤怒的小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货并退还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网口、主板等多项问题,小安五次要求将产品返厂维修后,不仅未得到维修,而且产品无法正常开机。加之商家始终未能对其销售产品的质量问题作出合理解释,也未能在产品保修期内向消费者实现有效保障,导致小安无法实现其购买涉案商品并订立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因此,小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货退款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商家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小安在二审中也追加了要求商家更换商品的请求。
小安与售后客服的聊天记录。来源: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争议焦点为“涉案电脑在保修期内维修后仍无法使用,商家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小安正常使用涉案电脑一年以上,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电脑在购买时不符合质量要求,因此本案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小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但由于涉案电脑在保修期内经过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商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最终,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改变了二审判决,判令商家在七日内为小安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法官表示,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经营者的“三包”责任,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和双方的约定退货,也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双方的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根据《微型计算机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整机保修期内,微型计算机主机或外围产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产品性能故障表》所列的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停产的,应当更换为性能不低于原产品的同品牌产品。当销售者既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又无性能不低于原产品的同品牌产品时,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将产品免费退还给消费者。本案中,涉案计算机经商家多次修理后,仍然无法正常开机。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商家应当为“小安”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而不能退货。只有在消费者不同意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时,依据上述规定,销售者才应当退货,并按照《条例》中《实行三包的微型计算机产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编辑:杨海,校对: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