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一经打印发出,任何资料均不可更改,医院无权更改他人资料,因此,若在打印出生证明前登记表填写有误,可进行更改。
首次开具健康证明登记表填写:
按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填写;“出生地”按新生儿出生地的行政区域名称填写。
《出生医学证明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规范汉字和数字符号打印。新生儿父母为外国人的,父母姓名可以采用英文。新生儿户籍不在境内的,新生儿姓名可以采用英文,但新生儿姓名不能同时使用中英文。
《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证件号码”栏应填写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号码;新生儿父母“年龄”栏应填写新生儿出生时父母的实际年龄。“出生地”应按照新生儿出生地的行政区域名称填写。
家庭住址应当按照《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填写的户口/家庭住址填写;母亲签名应当由《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或其授权的领证人签名;助产士签名应当由主治接生的助产技师或出具证明的人签名。
补充信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
1.在产科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该机构直接出具;在产科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的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出具。
2、新生儿母亲或父亲死亡,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死亡户籍注销证明或者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失踪,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法院宣告失踪证明(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
3.在助产机构外出生,但由助产机构为其办理脐带剪断等处理的新生儿,由助产机构按照其在助产机构内的出生程序出具《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