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达多有限公司诉新大地公司借款及股东出资纠纷再审案: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

日期: 2024-08-15 13:05:24|浏览: 593|编号: 60863

友情提醒:信息内容由网友发布,本站并不对内容真实性负责,请自鉴内容真实性。

案例名称

美达多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新大地数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股东投资纠纷再审案

案号:(2016)最高民再2号

裁判员意见

股东在增资当日将增资资金转出公司,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资金去向及用途的,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

裁判必备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股东在增资当日将增资资金转出公司,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资金去向及用途的,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

(一)周敏、张俊妮是否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认定有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公司权益:股东有下列行为之一,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夸大利润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移出资;(三)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四)其他未依照法定程序抽逃出资的行为。本案中,美大多公司虽然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新大地股东周敏、张俊妮存在规定所列的抽逃资金行为,但二审时,美大多公司辩称新大地公司已于2011年5月6日退股,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资至6100万元的同一天公司账户转入6000万元的事实及资金去向提供了线索,指出张俊妮、周敏增资的6000万元于2011年5月6日分两笔汇入,其中一笔3200万元,汇至南昌市东湖区西美贸易银行31×××92农业银行账户,另一笔2800万元,汇至南昌市东湖区百昌建材经营部农业银行账户。该两笔资金分别汇入31×××01账户,汇出后又转入其他账户,至今仍未回到新大地公司的银行账户。对此,新大地公司、张俊妮、周敏对2011年5月6日增资当天6000万元已转出的事实均不否认,张俊妮仅辩称增资后的资金是用于购买设备,但怎么买、在哪买,有没有合同、发票等都应该在新大地公司的账目里有记载,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就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对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提供合理怀疑的举证的,被告股东应当对其已履行了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按照司法解释的精神,关于股东是否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的分配,由于美达多公司无法查询新大地公司及其股东周敏、张俊妮的银行账户或者财务账簿,在美达多公司提供了周敏、张俊妮抽逃出资的合理怀疑证明之后,只有通过法院调查或者新大地公司及周敏、张俊妮提供反驳证据才能查明事实,因此,此时举证责任应当转移到周敏、张俊妮身上,并提供相关证据反驳美达多公司关于周敏、张俊妮抽逃出资的主张。然而,周敏、张俊妮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本案应当作出不利于周敏、张俊妮的判决,即一、二审判决均不支持美达多公司关于周敏、张俊妮构成抽逃出资的主张,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2)周敏、张俊妮是否应当对新大地公司欠美大地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已缴付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及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负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协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已抽逃出资的股东已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前文所述,周敏、张俊妮均抽逃出资。具体而言,周敏抽逃出资3233万元,张俊妮抽逃出资2867万元。根据上述规定,周敏、张俊妮作为新大地公司当时的股东,对新大地公司债务在其各自抽回的资本及利息范围内无法清偿的部分,应当向美大地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少公司主张周敏、张俊妮应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101箱包皮具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