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购买笔记本电脑后因发票问题引发售后纠纷,润州区消协成功调解

日期: 2024-08-20 19:05:56|浏览: 164|编号: 6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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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使用购物卡购买笔记本电脑,因商家未开具发票,发生售后服务纠纷,经润州区消费者协会调解,成功解决。

消费者张女士投诉称,自己在某电商平台用购物卡购买了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近日出现故障,于是联系维修站维修。但维修站工作人员称,由于张女士无法提供购物小票,“三包”期限只能以电脑出厂日期计算,早已过了保修期。

随后张女士联系该卡销售平台,要求提供发票,但平台迟迟不给开具发票,并让张女士联系维修站沟通,张女士无奈之下只好提出投诉。

润州区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该平台展开调查。平台负责人称,张女士购买笔记本电脑时使用了购物卡,由于购物卡在销售时已经开具发票,因此无法再次开具发票。他们也正在与联想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润州区消协表示,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或者其他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要求出具发票或者其他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和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或者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由于商家不能出具购物发票,消费者无法享受“三包”服务,商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经协调,平台同意负责协调修复。

据了解,目前部分商场、超市、平台公司推出购物卡消费日益流行,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需要开具发票、缴纳税费,消费者使用购物卡购买商品时,商家不能再次提供发票。

镇江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发票只是买卖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开具、收取的收据和付款凭证。没有发票,商场开具的其他送货、购货凭证也是有效的购物凭证。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要求商家开具购货凭证或其他服务单据,并加盖公章,明确销售时间。这样就确保了“三包”权利的落实。

镇江智慧315叶雷陈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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