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茄不征收复合税。
雪茄需缴纳比例税率。
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五类产品:
1.第一类:一些特殊消费品,过量消费可能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产生危害,如烟、酒、鞭炮、烟花等;
2、第二类:奢侈品和非必需品,例如昂贵的珠宝、化妆品等;
3、第三类:高耗能、高档消费品,如汽车、摩托车等;
4.第四类: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石油基消费产品,如汽油、柴油等;
5、第五类:具有一定财务意义的产品,例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用品等。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于纳税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收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于开具发票的当天。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人为个人外,受托人应当在将加工货物交付委托人时,代为收取、缴纳税款。纳税义务自受托人将加工货物交付委托人当天发生。
3.未向公众销售,而供个人使用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于货物转移当天。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于进境当天。
综上所述,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纳税人生产、使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人为个人外,由受托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消费税采取从价计税、从量定额计税或者从价计税与从量定额相结合计税方式(以下称组合计税)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从价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固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固定税率
复合计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固定税率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销售额,应当折合人民币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