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政策调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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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后,A类卷烟消费税率由45%调整为56%,B类卷烟由30%调整为36%,雪茄烟由25%调整为36%。同时,原有的A类卷烟、B类卷烟划分标准也进行调整,将原来的50元分界线提高到70元,即每标准包(200支)转让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A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B类卷烟。
政策调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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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政策调整最引人关注的,是卷烟批发环节实行从价税,税率为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对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均须按批发卷烟销售量(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消费税。
对于此次政策调整的原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表示,是“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草制品消费税”。
“提高烟草制品税率,不仅能增加政府收入,还能挽救数百万人的生命。”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李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她表示,在世界各国管控烟草的方式中,提高税率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这是因为烟草价格是影响烟草制品短期消费的最重要因素。税率上调后,卷烟价格上升,年轻人、未成年人和低收入人群戒烟或少吸烟的可能性比其他烟民高出2至3倍。
我国每年因吸烟相关疾病造成的直接损失达1400亿至1600亿元,间接损失达800亿至1200亿元。为合理控制烟草制品过度消费,世界各国大多对其征收重税。2003年,我国正式加入《全球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世界卫生组织也不断敦促我国通过税收加大控烟力度。她评价说:“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卷烟税负明显较低,还有提升空间。此次国家明显提高烟草制品消费税负,可谓恰逢其时。”
据了解,为确保烟草制品消费税调整政策全面落实,税务总局近日重新确定了纳税人生产环节各品牌、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并相继下发两个文件明确新政策下的具体征收管理方式和要求。税务总局要求地方税务部门要派驻现场组到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卷烟批发单位,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纳税指导,核实消费税计税依据,监测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情况,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确保消费税收入及时上缴。
2007 年之前的分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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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卷烟是指每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及以上的卷烟。
不同包装规格卷烟销售价格以每大箱(5万支)计算。为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草制品消费税制度,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烟草制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对烟草制品消费税政策作出调整。
《通知》明确,A类卷烟消费税从价税率由45%调整为56%,B类卷烟消费税从价税率由45%调整为30%,雪茄烟消费税从价税率由25%调整为36%。另外,在卷烟批发环节征收5%的从价税。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全部批发、销售各牌号、各规格卷烟,均须按照批发卷烟销售量(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消费税。
A类香烟和B类香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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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卷烟。
以上是原始标准,早已不再使用,但有些制造商仍将其用作显示香烟的质量。
新标准于2007年1月1日制定后,分为五类:
A类:人民币100元(含)以上/200根(标准条,转让价不含税)
B类:50(含)—100元(标准价、不含税转让价)
C类:30(含)—50元(标准价,不含税转让价)
D类:16.5(含)—30元(标准价,不含税转让价)
E类:16.5以下(标准杆,不含税转让价)
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卷烟。
不同包装规格香烟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