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A牌卷烟(转移价格为100元/标准包不含税)、雪茄烟。2015年10月发生如下交易:(1)向烟农收购烟叶,价格为100万元,按规定支付10%的补贴,随后运输至A公司加工,发生运费8万元(不含税),取得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向A公司支付加工费,取得加工费12万元、增值税2.0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烟叶已收集入库,本月未使用。(2)向B公司采购烟叶,取得价格为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口烟叶一批,支付货款300万元、经纪费用12万元,该批烟叶运抵我国进口地点前,共计发生运费、保险费38万元。(4)用专用自产烟叶生产雪茄,成本350万元。(5)本月,公司销售雪茄获得税前专营收入600万元,收取品牌专卖费9.36万元;用外购烟叶生产A牌卷烟,销售A牌卷烟400标箱。(6)本月,外购烟叶腐烂,成本20万元。 (7)月初购入库存烟叶进价30万元,月末购入库存烟叶进价50万元。(其他有关资料:本月取得的相关证件符合规定,并已证明本月可以抵扣。烟叶消费税率30%,烟叶关税税率10%。卷烟生产从价消费税率56%,定额税150元/箱,雪茄烟消费税率36%。)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问题,如有计算,请算出总数。 (1)计算A公司本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卷烟厂本月进口烟叶应缴纳的进口税总额。 (3)卷烟厂当月使用的自产专用烟叶应缴纳的消费税。 (4)当月外购烟叶已缴纳的消费税,准予扣除。 (5)卷烟厂当月国内销售应缴纳的消费税。(不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烟丝相关业务:加工、购进、进口及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日期: 2024-09-15 03:01:47|浏览: 95|编号: 6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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