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置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呢?下面中达咨询为您解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减少施工伤亡,有效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安全技术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安全防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省内进行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标志(以下简称安全标志),是指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的由图形符号、安全颜色、几何形状(边框)或者文字等组成的标志,用于传达特定的安全信息的符号。
本条例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以下简称安全防护设施),是指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为防止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而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器具等。
第四条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应当遵循“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实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标志设置
第五条 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示标志和提示标志。禁止标志是指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警告标志是指提醒人们注意周围环境、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的图形标志;指示标志是要求采取一定的动作或预防措施的图形标志;提示标志是提供一定信息的图形标志。
第六条 安全标志的基本类型、颜色、图形、文字说明及制作材料等应符合《安全标志》()、《安全色》()、《安全标志及其使用指南》的要求。临时道路交通标志应符合《公路临时交通标志技术条件》(-2000)和《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的要求。具体设置应符合附件1的要求。
标牌应完整清晰,材质应坚固耐用。在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第七条 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当结合作业条件、施工环境等因素,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标明禁止、警告、指示和提示等内容。安全标志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电力设施、脚手架、出入口通道、楼梯口、沿线交叉口、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缘、临时空地边缘、作业现场、爆炸物品、存放有害危险气体、液体等容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场所设置足够、有效、明显的安全标志,其设置要求如下:
(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根据需要设置“施工危险、未经批准人员不得入内、当心高空坠物、当心吊物、当心扎脚、注意安全、必须戴安全帽”等标识;结合标准化施工现场、安全施工工地的要求,在主要出入口设置安全生产“五标一图”,即工程公告牌、安全文明施工公告牌、安全生产措施公告牌、危险源公告牌、消防公告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二)施工起重机械等设备。在施工机械旁应设置“操作范围内严禁站人、当心触电、当心手伤、当心机械伤人”等标志及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机电设备检修时,应在相应的机电开关处设置“严禁戴手套”等标志;在龙门架、脚手架上应在显眼处设置“严禁开机、严禁关机”等标志。在配电室、电气设备开关、发电机、变压器等附近应设置“严禁攀爬、严禁逗留、当心坠落物”等标志,并设置“严禁烟火、严禁易燃物品、当心触电、记得锁门”等标志。
(三)出入口及楼梯间。出入口应设置“安全通行”标识、“禁止停留、注意安全、谨防坠落物、必须戴安全帽、只供人通行”等标志。应设置“限速、限宽、限高”等标志;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注意安全、必须戴安全帽、只供人攀爬”等标志。
(四)沿线交叉口。应设置“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注意安全,注意行人及车辆通行,前方施工注意安全”等标识。交叉口施工、施工通行等作业区两端也应设置交通标志。应使用交通警示、警示、诱导标志等临时道路交通标志。必要时,在施工区两端安装必要的交通控制器或红绿灯。
(五)洞口、桥梁、隧道入口。洞口应设置“禁止入内、注意安全、谨防坑洼”等标识;桥梁、隧道入口应设置“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注意安全、必须戴安全帽”等标识。
(六)基坑边缘及面朝天空的边缘。基坑边缘应设置“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当心洞、当心塌陷、当心坠落”等标志;面朝天空的边缘应设置“严禁拉倒、严禁抛掷、严禁打人、当心坠落、必须戴头盔、必须系安全带”等标志。在相应地面的周边应设置“小心、当心坠物”等标志。基坑边缘及面朝天空的边缘在必要时应设置夜间照明或警示灯。
(七)施工现场。结合实际情况,应设置“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严禁烟火、注意安全、当心坑洼、当心触电、当心手伤、当心脚伤、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穿救生衣”等标识;在混凝土振捣现场应设置“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穿防护鞋”等标识;在雨天易滑的地方应设置“当心滑倒”标识。
(八)爆炸品、有害、危险气体、液体的储存区域,应设置“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严禁烟火、严禁火种、严禁易燃物品、注意爆炸、安全通行”等标志。
安全标志具体设置可参考表1,但应根据实际工程和施工安全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合理确定。
第九条 安全标志应当设置在显眼位置,高度尽量与视线一致,基础稳定牢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同时设置多个安全标志时,必须排列合理、整齐。
第三章 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
第十条 安全防护设施主要包括安全栅栏(护栏)、防护栏杆、防护罩(网)、脚手架及操作平台、爬梯、张拉挡板、安全通道、防坠落天花板、安全网、安全带(绳)、安全帽、救生衣等。防护设施本身应当符合安全、有效的要求。其设置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安全围墙(栏)。围墙(栏)高度不得小于1.8米,围墙(栏)立柱深度不得小于50厘米,应用混凝土固定,相邻立柱间距不得大于2米,立柱顶端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8米,立柱顶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9米,立柱设有上下两道横杆,上横杆距地面1.8米,下横杆距地面0.6米。外侧用密实安全网或隔离栅栏封闭,立柱、栏杆均采用钢管制作。施工现场施工区、生活区围墙高度不得小于2.5米,应采用砌体、金属板等硬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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