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儿时尚集团与吕燕抄袭纠纷:终审判决吕燕赔偿 300 万元

日期: 2024-09-25 21:05:58|浏览: 14|编号: 68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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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双方的纠纷源于2019年3月,吕燕在微博指责颖儿时尚集团抄袭其时装设计师品牌Comme Moi,要求对方停止抄袭。颖儿时尚集团发律师函,要求集团下架相关产品并道歉。时隔近两个月,双方又在微博发表看法,颖儿时尚集团接连发布两份声明,否认抄袭指控,认为吕燕在去年5月,颖儿时尚集团率先将吕燕及其自主品牌Comme Moi母公司上海有商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责令吕燕发布微博声明并赔偿300万元

6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2021)粤民终382号,认定吕燕、上海诗妮商贸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诽谤”,要求其赔偿颖儿集团人民币3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删除涉案4条新浪微博帖子,并将涉案两个微博账号置顶30天,公开声明,消除影响。

7月27日晚11点39分,吕燕在其新浪微博账号上发布公开声明:根据法院判决,我发表的微博内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应当承担相应后果。本案相应事实以判决内容为准。请不要让涉案微博内容影响您的消费选择;对于涉案微博给社会公众和颖儿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我在此澄清并通过声明消除影响。

影儿时尚集团创立于1996年,旗下拥有YINER、INSUN、诗篇、歌中之歌、奥丽佳朵、XII六大品牌,是一家集营销与服务为一体,专注时尚产业、跨行业发展的大型服装企业。吕燕是中国著名女模特、演员、服装设计师,2000年代表中国参加世界超模大赛,获得亚军,为大众所熟知。2013年跨界成为服装设计师。上海是祢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是吕燕于2013年创办的设计师品牌公司,吕燕持有该公司49%的股份。

上海驳回吕燕公司诉讼,认定不构成抄袭

颖儿集团与吕燕的纠纷,最早可以追溯到2019年3月。27日08时23分,吕燕在其新浪微博账号“吕燕”上连发4条消息,多次指责颖儿时尚集团抄袭其服装造型,甚至直接称颖儿时尚集团为“抄袭集团”。该条微博迅速获得其“朋友圈”支持,众多拥有庞大粉丝群的娱乐圈、时尚圈明星也纷纷转发吕燕的微博。一时间,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引发了不小的讨论。这也是此次事件中另一个关注焦点:颖儿集团是否“抄袭”了贵公司的服装设计。

2019年3月微博纠纷发起后,颖儿于同年5月5日向深圳中院提起商业诽谤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吕艳芳对案件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于2019年7月5日向深圳中院提起两起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以服装设计侵犯著作权及产品装潢罪起诉颖儿,指控颖儿抄袭其服装款式。吕艳方上海是你公司以颖儿三款服装产品侵权为由,将颖儿集团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2021年6月28日,上海浦东法院对吕艳方上海是你商贸公司诉颖儿集团侵犯著作权及服装设计不正当竞争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上海是你商贸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认定不构成抄袭。

上海浦东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吕燕在微博中指控颖儿抄袭了7件服装单品,但其关联公司你公司在起诉上海法院时只主张3件服装单品的权利,随后又撤回了1件。法院的判决书并不支持你公司关于颖儿集团服装服饰侵犯其服装及设计图著作权的主张。上海浦东法院还特别指出,你公司主张的多项服装单品的设计为服装上常用的常规设计或在先设计或其结合,若给予著作权法保护,可能造成个体利益、行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失衡。在上海诗妮商贸公司与颖儿集团服装设计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海诗妮商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高院二审判决指出,吕燕作为颖儿公司的同行经营者,在发布关于竞争对手的商业性评论时应当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但她却在微博平台持续指责广大公众颖儿公司抄袭,相关抄袭事实尚未确定。从言论的内容、表达方式、传播范围等来看,相关言论已经超出了合法、合理的范围,足以误导相关公众产生认知偏差,损害颖儿公司的商业信誉、产品声誉,构成商业诽谤。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高院在判决中专门指出,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将未经证实的事实在网上或明或暗地当作既定事实大肆炒作,反过来会鼓励经营者将竞争的焦点不放在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上,而是放在直接利用舆论影响力造成竞争对手商誉损害的后果,即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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