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消费税政策:香水、化妆品征收范围及税率调整

日期: 2024-10-02 15:04:35|浏览: 106|编号: 69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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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说明》的通知(国税发)所附《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国发发〔1993〕153号):“香水、香精是指以酒精和香精为主要原料配制而成的液态芳香化妆品的产品。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1.取消普通化妆品的豁免。对美容化妆品征收消费税,税目“化妆品”更名为“高档化妆品”。税率包括高档美容化妆品、高档护肤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化妆品和高档护肤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阶段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为10元/毫升(克)或15元/毫升(克)或15元/毫升(克)的美容、修饰化妆品和护肤品。元/件(张)及以上。类化妆品。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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