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看法
法院认为:
寺库公司利用涉案促销方式吸引顾客,然后取消订单有两种可能:一是寺库公司根本没有涉案产品,而是虚拟上架吸引流量。 。其次,寺库在发现同一客户购买了多个订单后,试图通过取消订单来“止损”。无论哪种情况,从消费者需求方最“恶意”的角度来看,都可以理解为欺诈。寺库公司作为供应方,也应该能够预见到被主管部门认定为欺诈的可能性。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
(2021)京0491民21463号
原告:赵强
被告: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赵强与被告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寺库商贸公司)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法官一人,并公开进行审判。原告赵强通过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参与诉讼。被告寺库商贸公司被本院依法传唤,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原告赵强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寺库商贸公司退还货款5元,并支付货物活动差额18295元。
事实及理由:2021年5月1日,赵强在寺库商贸公司运营的“寺库网”购物平台上支付了马丽琳5件衣服的活动价。提交订单后,显示该订单需要平台审核通过。支付。 5月2日,赵强收到“寺库网”发来的短信,通知订单已审核通过,并支付订单费用。正当赵强等待收货时,寺库商贸公司单方面通知他,货物价格异常,无法发货,并取消了订单。赵强认为,寺库商贸公司取消订单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赔偿因取消订单而产生的价差。
寺库商社未予回应。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为了证明交易事实,赵强提交了交易界面截图,该截图显示,赵强购买了一件单价为1元、数量为5元、总价为5元的产品。 2021年5月1日寺库商贸公司经营的店铺,林2021夏季无袖白衬衫休闲宽松A字棉质女短袖衬衫颜色:白色服装尺码:L”,订单号为080,5月2日订单详情, 2021显示您的订单已确认,仓库正在配送中。2021年5月2日,赵强通过支付宝共支付了5元货款。
为了证明寺库商贸公司无故取消订单的事实,赵强提交了与寺库商贸公司门店客服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寺库客服:您好,非常抱歉,该商品的价格/您购买的玛丽莲品牌产品出现异常,订单无法发送。为了不占用您的资金,已为您取消订单,款项将按照您原来的付款方式退还。同时,作为道歉,我们将直接向您的账户发放我们品牌的300元优惠券。感谢您的理解。取消订单后,产品单价显示为3660元。
赵强提交了寺库商贸公司门店内涉案商品的截图,证明涉案商品目前单价为3660元,寺库商社取消订单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8295元。
赵强提交了购买涉案商品时寺库商贸公司门店的页面截图,证明其购买涉案商品时,销售页面用红色标注了1元的“活动价”字体。
赵强提交了类似案件的判决书,证明卖方定价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或不公平。即使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卖家仍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或赔偿买家差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辩护和质证。寺库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后未出庭参与诉讼,视为放弃当庭辩护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
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人民法院经审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为待证明事实存在可能性较大的,根据有关事实,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报价条件的,用户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根据本协议,《寺库注册协议》第6.2条规定:“......您在本网站提交订单并支付全额款项后。 ,即视为您与寺库(或卖家)之间的关系您已付款的商品已建立合同关系,在合同成立前,您和寺库(或卖家)有权取消订单。对于相关产品,本站正在试行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用户所购买的商品必须按时足额付款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前提。供寺库(或卖家)将货物交付给用户。若您未能以合理方式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付款的,将被视为。若合同不成立,寺库有权取消订单。 “根据在案证据,赵强于2021年5月2日向寺库商贸公司支付了货款,并已履行了销售合同的主要义务,故赵强在寺库商贸公司购买了涉案货物。”双方订立的信息网络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寺库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交付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从而构成违约。
关于寺库商贸公司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现在赵强要求寺库商贸公司支付商品活动差额18295元,属于违约责任,需要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对于违约责任请求是否合理,本院分析如下:赵强主张应为合同总价与涉案货物折扣前价格之间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相当于“因违反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可能损失”。诉讼称,他购买涉案衣服是为了自己穿或送给别人。因此,本案中不存在预期转售收入损失。即使寺库商贸公司明确表示无法发货,赵强也没有从其他地方购买过此类商品或类似商品。本案不存在高价购买替代品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可见,赵强要求寺库商贸公司赔偿涉案货物合同总价与折扣前价格之间的差额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确实,寺库公司利用了涉案的促销手段来吸引流量。移动互联网进入后,在“流量”时代,这种推广策略确实可以将一部分“公域流量”转化为“私域流量”,但这个“流量”能否转化成“私域流量”?能否有效实现取决于商家后续的经营策略,不能简单地把“流量”等同于收入增长。如此大的差异索赔并不是寺库商贸公司在违约过程中可以预见到的可能损失。以合同总价与涉案货物折扣前价格的差额来确定违约损失,也违反了公平原则。
从整个案件来看,寺库公司利用涉案促销手段吸引顾客,进而取消订单。有两种可能:一是寺库公司根本没有涉案产品,而是虚拟上架吸引流量。其次,寺库在发现同一客户购买了多个订单后,试图通过取消订单来“止损”。无论哪种情况,从消费者需求方最“恶意”的角度来看,都可以理解为欺诈。寺库公司作为供应方,也应该能够预见到被主管部门认定为欺诈的可能性。综合上述分析,寺库公司因违约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应划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范围内,即: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消费者对消费者遭受的损失增加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补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涉案订单金额为5元,本院认定寺库商贸公司违约给赵强造成的损失为500元。
对于赵强主张寺库商贸公司退还货款,结合案内证据可以看出,寺库商贸公司已经退还了货款。因此,本院对赵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缺席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寺库贸易有限公司赔偿赵强损失500元;
2、驳回赵强的其他主张;
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您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刘庚超法官
2022 年 1 月 4 日
法官助理杨赛
书记员李旭清
结尾
消费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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