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七日无理由退货典型案例,奢侈品退货规则详解

日期: 2024-11-26 21:11:57|浏览: 125|编号: 8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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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就“七日无理由退货”案件审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涉及“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十个典型案例。

奢侈品经营者标注“不适用于7天无理由退货”,并不一定会对消费者产生任何影响。

——胡某诉韩某等人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销售奢侈品的经营者只能在商品详情页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并不能自动排除该商品受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约束。能否对消费者产生影响,取决于奢侈品本身的性质。如果奢侈品不存在依法不宜退货的情况,经营者不能通过在商品详情页标注“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方式拒绝消费。人的退货申请。

案件基本事实

胡先生从韩先生经营的一家商店购买了一款豪华女包。商品详情界面显示“温馨提示:该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胡某在收到货后七日内,在平台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申请被韩拒绝。拒绝理由是“该订单不符合7天无理由申请条件”。胡某认为,该奢侈品女包的实际产品不符合他的预期,也没有使用过,因此可以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请求法院对韩某退货并退还货款作出判决。奢华女包。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韩某在商品详情中标注了“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但涉案商品是否可以排除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之外,仍需根据货物的性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涉案产品为一款奢华女包。被告客服根据原告提交的实物图片,承认该产品“无瑕疵”,但未能合理解释涉案奢侈品女包因其性质“不适合退货”的原因,也未说明原因。提供证据证明无理由退货规则适用。会造成商品价值大幅贬值或造成经济损失,给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被告的“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标志对原告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在收到案件后七日内退回涉案奢侈品女包,符合法律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其规定,被告拒绝退货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胡某的退款、退货请求。

典型含义

目前,网上奢侈品交易数量不断增加。奢侈品价值更大,对买卖双方的影响也更大,也更容易引发纠纷。一些经营者认为,对奢侈品实行“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会导致产品价值贬值、经营成本上升。因此,经营者在销售奢侈品时,往往会标注“不支持七日无条件退货”。方法,不包括“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适用。本案明确,当奢侈品不属于法定不宜退货的情况下,经营者不能通过在商品详情页标注“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方式拒绝消费者的退货申请,有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的合法权益。权益更好地促进网络奢侈品购物行业规范发展。

经营者多次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申请,不影响“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适用。

——田某诉某公司等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七日无理由退货”不应简单理解为消费者只能申请一次,而应理解为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随时提出,无论对应的退货服务是否被取消。健康)状况。经营者在7天内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消费者的退货申请,导致消费者的申请被被动取消,商品始终没有发货。不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案件基本事实

田某在某公司经营的商店购买了一部二手手机。产品介绍页面底部显示该产品符合“七日无理由退货”条件。原告收到手机后,认为该手机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并于收到手机当天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在退货沟通过程中,田某与某公司因退货原因发生争执,导致某公司七次拒绝田某的退货申请。田某认为,某公司未能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承诺,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退还二手手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商品出售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收据,无需说明理由。涉案手机的销售详情页面标注“七日无理由退货”,原告的退货时间为收到货后七日内。被告虽以各种理由多次拒绝原告的退货申请,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理由成立。 。因此,被告拒绝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退款、退货请求。

典型含义

在网购实践中,消费者能否顺利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往往取决于经营者。为了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适用,一些经营者通过在七天内多次拒绝消费者的“七日无理由退货”申请来拖延时间,避免履行其无理由退货。退货义务。本案明确,经营者不得以多次取消“七日无理由退货”政策为由,拒绝消费者的无理退货申请。这进一步压实了商家的主体责任,督促商家积极履行“7天无理由退货”要求。促进互联网交易有序发展的义务。

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退货商品“不完整”并非消费者造成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的无理退货申请。

——吕某诉某公司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当经营者与消费者就退货是否“完好”陷入举证僵局,经营者以退货“不完整”为由拒绝消费者的“七日无理由退货”申请时,”操作员可以根据经验法则来确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退货商品“不完整”并非消费者造成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的无理退货申请。

案件基本事实

吕某在某公司经营的商店购买了一件羽绒服。产品详情界面显示“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满足相应条件(吊牌缺失、洗涤后不支持)”,消费者可以申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交换。” “商品。”收到羽绒服当天,卢某就向某公司申请退货,并承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某公司以涉案羽绒服有“洗涤水痕、纽扣洗后变色、正面纽扣磨损,严重影响产品完整性”为由,拒绝退款、拒绝接受快递。 ”。吕某认为,羽绒服纽扣、洗标变色、磨损等问题不是他造成的。从他收到涉案羽绒服到快递寄回,只用了17个小时。他无法在短时间内让羽绒服穿好、干净、干燥。某公司应履行退货义务,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并退货退款。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回的商品必须完好”是消费者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前提条件。被告以原告退回的涉案羽绒服水标、纽扣有磨损、产品状态不完好为由,拒绝了原告的“七日无理由退货”申请。原告在收到货物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货物状况,被告在发货时也无法证明货物状况。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原告收到货物、申请退货、发出退货的时间间隔只有17个小时。一般来说,衣服的洗标和纽扣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不会出现严重的磨损。涉案羽绒服经长时间穿着或洗涤多次后,原告穿着的可能性较小。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羽绒服的磨损问题是原告造成的,不应据此认定原告退回的商品。状况不佳。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退款、退货请求。

典型含义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活动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及时固定证据的意识和能力较弱。普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时很少会通过录制开箱视频等方式固定证据来证明商品状态。 。实践中,经营者常常以消费者退货商品“不完整”为由拒绝消费者的退货申请,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本案表明,当经营者与消费者就退货是否完好这一事实陷入证据僵局时,可以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做出判断。本案明确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举证陷入僵局时商品诚信的证明规则,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醒经营者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

网上已拆封的盲盒产品不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

——韩某诉北京某公司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盲盒产品已经在网上被“拆包”,当内容被知晓时,它的产品价值就已经实现了。当商家明确提醒消费者盲盒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政策时,商家将不予退换货,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基本事实

韩某在一家网店购买了50余件盲盒福袋产品,花费2万多元。后来原告后悔,未收到货就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但被拒绝。原告将被告网店经营者诉至法院。被告认为,原告购买的商品为福袋产品,涉案店铺在产品详情介绍、订购、购买过程中均设置显着提示:“福袋开封完成后,不退货”。七日内不予支持的理由。”根据活动规则,原告已完成网上拆箱,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产品订单详情页面明确注明“该产品为特殊产品,福袋打开后……不支持七日无理退货”。考虑到涉案福袋的特殊性,原告盲目购买。盒装商品已在网上“拆包”,当知道内容时,商品的价值就已实现。此时要求盲盒经营者接受无理由退货,势必会影响盲盒销售的正常状态。涉案福袋产品应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以及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其他产品。商家已在产品销售页面明确说明该产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在购买前已明确表示知晓。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含义

盲盒产品的核心价值在于“消费者在打开未知款式的盲盒时会有强烈的惊喜感”。由于其存在的基础是不确定性和即时满足性,盲盒产品已经成为“线上”“拆包”,当内容为已知时,其商品价值就已实现。如果商家明确提醒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不适用于盲盒开启,则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该类商品的特殊性。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型商品、新业态发生了巨大变化。本案例充分考虑新型商品网络交易形式的特殊性,探讨盲盒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应用,助力数字经济下新型文化产业的发展。

退回非全新商品时,经营者应对商品是否完好承担举证责任。

——宋某与谭某浙江某公司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对于非全新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如经营者声称退回的商品有划痕、磨损等使用痕迹,构成瑕疵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宋某从被告谭某经营的商店购买了一台二手进口破壁机。原告称,收到涉案货物后,拆开包装并插上电源进行空转测试。他认为噪音太大,在平台客服介入后7天内申请退货退款。原告退回涉案货物后,被告谭某以“机身多处划痕,严重影响二次销售,且货物已不再完好”为由拒绝退款,并将货物寄出。回到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承诺,也未支持其维权主张,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回产品并退款,并赔偿产品原价三倍的损失。

裁判结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设立“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初衷是为了让网购消费者拥有与实体商场同等的检验和试用产品的机会,从而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一笔交易。当消费者打开包装并试用时,商家不能仅仅因为产品被“打开”、“测试”或“试用”就确定产品不完美。经营者声称退回的商品有划痕、磨损等使用痕迹且存在缺陷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退款、退货请求,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含义

循环经济是推动我国绿色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作为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新商品的交易能够充分实现商品的价值,是一种可持续、环保的消费模式。本案明确了非全新商品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时判断商品是否完好的举证责任,有利于打破非全新商品交易中的信任堵塞,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卖得安心,从而进一步激发二手闲置交易的市场潜力,推动循环经济深入发展,加快生产生活方式的绿色转型。

如果产品配件为定制产品,则不能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李某诉宋某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如果产品主体部分为非法定类型产品,即使配件部分为定制产品,也不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适用于主体部分。产品。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李某在被告宋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仿真车模型。该车型附有定制车牌号,产品详情页上有“七日无理由退换货”的标志。原告收到车型后发现不喜欢,想申请退款但被拒绝。原告认为只是定制了车牌,但被告并未将车牌交付给其。被告未提请原告注意被告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无效的事实,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缴纳维权费、删除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条款。

裁判结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四类商品是消费者定制的商品、生鲜易腐商品、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消费者在网上下载或者拆开包装的数字商品、投递的报纸、期刊。 。产品不受“七日无条件退货”规则的约束。此外,其他因商品性质不宜退货且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的商品,不符合无理由退货条件。本案中,原告购买的车型不属于不适合退货的车型。经法庭检查,该车模型并未损坏。车型退回不影响被告的二次销售。被告在下订单之前也没有联系原告。确认不适合退货的商品。原告虽然定制了车牌,但定制车牌被标记为礼物且价值较小,被告并未将其交付给原告。因此,本案不符合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适用的其他情形。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退款、退货请求,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含义

本案判定当赠品产品为定制产品而主产品为非定制产品时,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法律规定的定制商品等四类商品可以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适用。其他商品是否可以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适用,需要根据商品的性质来确定。如果该商品符合上述规定,则不能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适用。

“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不适用于试用后影响二次销售的产品。

——张某诉上海某公司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根据产品性质,如果消费者在产品试用过程中造成产品损坏,影响产品二次销售,则属于退回产品不完整的情况,“七天无理由退货” “ 规则不适用。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张某在某网购平台上从被告上海某公司经营的商店购买了一款女士名贵手表。原告收到手表后决定退款,并在收到货后第七天向商家申请退货退款。原告应商家要求拍摄了手表的照片。同时,商家提醒,由于手表价格比较昂贵,仓库收到后会严格检查质量。若不符合要求,则无法退货、退款。商家收到退回的手表后,发现手表表盘上有折痕和划痕。他认为试用产品会影响二次销售,因此拒绝退货退款,并提出将手表寄回给张某,但张某拒绝了。收到手表后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承担利息。被告认为,原告收到商品后的试穿行为造成商品表面出现划痕、折痕,影响了商品的二次销售。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不同意退货或退款。同意赔偿。

裁判结果

网络购物具有非实物现场交易的特点,商品的实际状况与消费者的主观预期可能存在偏差。为了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目的是解决具体交易中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不真实表达意愿的问题。虽然网购消费者依法享有退货权,但在退货时也应保证商品完好并减少必要的使用限度。

本案中,根据案内证据显示,原告收到涉案货物后,将涉案货物拆箱试用,然后将涉案货物寄回给被告。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在收到退回的货物时,产品有一些划痕和使用过的痕迹。考虑到涉案商品的品类、价格等实际情况,原告的试穿行为确实影响了商品的二次销售。涉案信息网络销售合同已履行完毕,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含义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良好的交易秩序不仅需要商家诚信,更需要消费者交易诚信。因此,经营者的权益也应该得到公平的保护。 “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适用是有一定限制的。如果消费者试用某种产品影响了该产品的二次销售,则不应适用该规则。明确消费者试用商品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有利于防止消费者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督促消费者诚信消费,平衡买家利益和卖家。

“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不适用于激活后大幅贬值的手机,必须在购买时得到消费者确认。

——杨某诉北京某公司网购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单纯拆封不能成为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适用的理由。手机激活后贬值较大,说明退回的商品不完整,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杨某通过商场购买了被告北京某公司销售的手机。杨某收到货后发现手机屏幕刺眼,主张“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杨认为,如果不打开包装,就无法知道产品是否适合自己。北京某公司未启封商品不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条款的行为是违法的。北京某公司在消费者容易发现的地方标注了“七日无理由退换货”的服务承诺信息,并在不易发现的地方隐藏了否定此前承诺的条款。此举涉嫌欺诈,请求法院判令北京某公司退货、退款。并补偿损失的工作时间和精神损失。被告北京某公司认为,涉案手机已激活,无法转售,且手机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涉案商品详情顶部和底部标注有“七日无理由退换货”的相关购前说明。不存在违反规定或欺骗顾客的情况。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根据《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不适用于一经激活或激活后已大幅贬值的商品。审判。网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必要的产品销售过程中设置明显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确认单次购买。未经确认,网络产品卖家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根据该规定,本案手机的激活属于明显贬值的情况,但免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前提是网络卖家已设定在产品销售的必要过程中建立明显的确认程序。本案中,卖家虽然进行了提醒,但没有设置明显的确认程序,不能排除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的使用。同时,法律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必须完好。消费者根据检查需要打开产品包装,或进行合理调整以确认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会影响产品的完整性。如果商品的使用超出了检验和确认商品质量和功能的要求,导致商品价值较大的贬值,则该商品将被视为有缺陷。

手机是电子商品。一般来说,此类货物的“状况良好”并不意味着“货物的包装完好无损”。对于此类产品,消费者只需拆封并开机即可确认产品的质量和功能,并且拆封不会导致产品质量发生变化。因此,不能简单地以拆包为由,将网络产品卖家排除在“七日规则”之外。 “无故退货”。按照大众的普遍认识,手机激活后就不能再作为新手机出售,其价值也会大幅贬值。上述折旧损失将由网络产品销售商承担,这将导致消费者与网络产品销售商之间的利益失衡。原告打开产品包装后,激活手机,产生数据使用痕迹。涉案产品已不完整,无法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含义

对于激活或试用后价值大幅贬值的产品,如果经营者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未设置重大单确认程序,不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退货。对于不同的产品,“完好”的标准也不同。经营者应进一步细化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并在商品宣传页面的显着位置注明该商品是否适用该制度,以给消费者提示。消费者应理性维权,在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时,必须保证商品完好,不得滥用恶意退货权利。

网购履约券不影响消费者获取商品信息和判断,因此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政策”。

——吴某诉北京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对于记录演出名称、时间、地点等的演出券产品,网络购物不会影响消费者获取该产品的全部信息,也不会妨碍消费者的认知和判断。结合该类商品的时效性、有限性、匿名性等特点,如果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视为不适合无理由退货。

案件基本事实

吴某通过北京一家公司运营的APP购买了音乐剧门票。订单详情中的“购票服务”注明该产品不支持退款。在购买门票后的第二天,Wu以表演者的改变为由申请退款服务。北京的一家公司没有认识到表演者的变化,并拒绝退还门票,理由是网站的服务条款和订单信息清楚地指出“为期7天的无季节返回申报表”规则不适用。吴向法院起诉一家公司,声称符合“为期7天的无季节返回”情况,并要求被告退还票价。

裁判结果

“为期7天的无季节回报”系统旨在解决消费者对产品决定购买产品之前受到限制或限制的知识和判断的问题。此情况所涉及的门票记录了性能,时间,位置等的名称,以及消费者可以通过描述来理解门票上记录的所有信息。因此,在下订单时,消费者的知识和判断力并没有受到限制,在实际收集票证后,经验或判断不一致的问题没有问题。因此,所涉及的门票不是不符合“为期7天无季节回报”的产品。其次,被告在票据购买过程中的许多地方不支持“退款”特殊提示,并为所涉及的机票设立了“退款”,以及原告必须单击的“票务预订服务条款”,以同意提交命令时不支持“为期7天的无季节回报”条款。一方面,以大胆和下划线的字体提醒上述条款,应履行必要的合理提醒义务。另一方面,及时性,有限的性质和匿名性是将涉及门票与其他商品区分开的重要特征。在免费的良性票务市场环境中,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购买和转移,但是很难允许任意退款。这可能会对运营商的销售产生更大的影响。因此,票务运营商同意不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支持门票退款。与消费者责任的公平和加重原则没有严重的偏差。总而言之,该案件所涉及的门票不支持无缘无故的7天退款的条款应该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网络服务合同的必然部分,并且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退款的要求。

典型含义

在这种情况下的判决始于立法目的,即建立一个不季节的回报制度,证明具有绩效代金券的商品是不适合根据法律返回的商品,并确定如果运营商同意不支持基于退款的资金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与公平原则没有严重的偏离,这会加剧另一方。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责任情况不适用于没有理由的收益,这反映了《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连接和应用和民法典的标准规定,指导互联网交易模型更标准化,公平和诚实。

10

商家不应通过正式条款限制消费者退货权利

——李某诉上海某公司等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在不属于法定排除的情况下,商人以格式条款的形式排除了“为期7天的无季节回报”规则,将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案件基本事实

上海的一家公司是北京公司经营的电子购物中心的商人。李下达订单,在上海一家公司经营的商店购买手机。收到货物后,Li打开了手机包装盒中最外层的塑料膜,发现手机的屏幕尺寸太小,无法满足工作和日常使用的要求。那天,他提交了订单退货和退款申请,购物中心同意退还货物。返回协议页面陈述了商人提供的退货地址。几天后,上海的一家公司告诉李,透明的电影在手机盒的外包装上已被删除,并且拒绝接受。李还接到了快递员工作人员的回电话后拒绝接受返回的手机。李在上海起诉一家公司,并在北京起诉一家公司,要求退还手机的价格。

上海的一家公司认为,该案件所涉及的产品在网页显示接口上标记了“温暖提醒:返回持续7天无故支持(开放后不支持)”,而售后服务描述也显示“由于特殊包装,打开包装后的七天不支持。”没有理由每天退货或交换商品。现场检查,产品的外部包装损坏了,无法恢复他的拒绝是合法和合理的。

裁判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上海的一家公司在网页显示涉及产品的界面上标记了“温暖的提示”和“售后服务说明”。这些条款是涉及销售合同的一部分。它们是由上海的一家公司预先送出的,以重复使用,并在签订合同时被纳入合同。尚未与LI协商的术语应为标准条款。该条款表示,包装很特别,打开后不支持“七天的无季节回报”。但是,上海的一家公司并未清楚地说明未包装包装的特定内容。李打开的是盒子的最外面透明塑料膜。如果不允许LI删除塑料膜,则无法检查手机的状况。因此,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该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检查商品的权利和“在七天内无理地退还商品”的权利,并且应该无效。上海的一家公司同意将货物退还货物,而不将商品的实际状况确认为李,该货物被认为已同意李的申报表。总而言之,此案适用于“为期7天的无季节回报”规则,李的申报要求符合双方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议。法院支持Li从上海公司退还付款的请求。

法院裁定有利于原告要求退款和返还的要求。

典型含义

在信息网络销售合同中,商人可能不会通过设定格式条款来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检查商品的权利和“无理理由的7天”的权利。除特殊产品外,只要货物的完整性不影响货物的完整性,就有必要检查货物而需要解开和检查货物的消费者有权“在七天之内返回货物”。当申报表中出现争议时,商人作为负责退货义务的主要一方应接受返回的货物,然后正确处理它们,即使就是否满足退货条件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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