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起草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 2024-09-19 23:03:09|浏览: 199|编号: 66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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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扩大立法公众参与,凝聚广泛社会共识,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规定,为巩固营业税改革成果,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将“销售金融产品”纳入“营改增”范围。 ”将与“服务”单独列出,即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产品,以及进口货物。

征求意见稿将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销售适用税率调整为13%;交通运输、邮政服务、基础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销售适用税率调整为13%。增值税一般适用税率为13%,其中,农产品等货物销售或进口适用税率调整为9%,服务、无形资产、金融资产销售适用税率调整为13%。进口商品的增值税征收率维持6%不变,同时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的税目税率表,酒类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税率为20%,每售出1瓶酒,加计0.5元。 500克(或500毫升)。雪茄生产(进口)环节税率为15%,成品(进口)环节税率为36%。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或者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办法,依照本法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税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纳税人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环节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自用,未销售给他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四条 消费税采取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计税与从量计税相结合的方式(以下称合并税)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从价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按从量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固定税率

复合计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固定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同时销售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数量和销售数量,或者同时销售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不同税率的货物作为配套消费品的,应当适用较高税率。

第六条 销售量,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所获得的价款,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全部经济利益。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销售额,应当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自用,未销售给他人,以纳税人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准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当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纳税。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采用从价计税方法计算税额的计税成分价格公式为:计税成分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组合计税方法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合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用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应税价格计算纳税。 。

采用从价计税方法计算应税构成价格的公式为:应税构成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组合计税方法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采用从价计税方法计算税收计税组成部分价格的公式为:计税组成部分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

组合计税方法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件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数量明显过低并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数量。

第十一条 委托加工回收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经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按照规定扣除。

第十二条 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可以按照规定扣除:

(1)利用烟丝生产卷烟;

(2)爆竹、烟花 爆竹、烟花的生产;

(3)生产高尔夫球杆用球杆头、杆身、握把;

(四)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

(5)实木地板生产;

(6)由石脑油或燃料油生产成品油;

(七)汽油、柴油、润滑油生产;

(8)集团内企业利用啤酒液生产啤酒;

(9)葡萄酒生产;

(10)高端化妆品:高端化妆品生产。

除第(六)、(七)、(八)项外,上述扣除仅限于从同一税目纳税人进口或者购进的应税消费品。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凭合法、有效的凭证扣除消费税。

第十四条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与税务机关共享消费税委托征收、货物出口申报信息。

个人携带进境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算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于纳税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收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于发票开具的当天。发布。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受托方应当在将加工好的货物交付委托方时,代为收取、缴纳税款。纳税义务发生于:受托方将货物交付委托方的日期。

(三)应税消费品,未向公众销售,而供个人自用的,纳税义务发生于货物转移当天。

(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自进境之日起发生。

第十七条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或者自用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受托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受托人为个人的除外。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在申报地向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消费税的纳税计算期限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纳税计算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确定。纳税人;按照固定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可以按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计算期限的,应当自计算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计算期限的,应当自计算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当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其中,应于次月1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上月应纳税款,应当于1月1日起15日内结清。下个月。

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的计算期限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可以进行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种、税率和征收程序。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消费税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消费税监管。税收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本法自二零**年*月*日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录:消费税税目及税率表

附件 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

征求意见稿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烟、酒、汽油、柴油等选定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1994年1月1日起实施。2009年1月,国务院根据消费税政策调整和改革情况,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至2018年,国内累计征收消费税亿元2018年,共征收各类税收亿元,其中2018年征收亿元。根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税收征管范围、环节、方式、方式,调整消费税征收率,加大对高耗能、将高污染产品和部分高端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按照“限定征收范围”的要求,2014年启动新一轮消费税改革,一批出台了一系列改革举措,这些改革举措对转变生产方式、调整结构、促进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消费税相关改革要求已经落实,条件已经具备。立法已经成熟。

制定消费税法,有利于完善消费税法律体系,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权威性,有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财政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有利于促进国家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二、制定这部法律的总体考虑

(一)继续保持消费税基本制度框架,保持制度稳定性。消费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经历了几次重大制度调整,包括2006年的消费税制度改革、成品油税费改革、 2008年改革开放以来,以及2014年新一轮改革,消费税改革等,经过逐步改革完善,税制框架基本成熟,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基本稳定。因此, 《征求意见稿》总体维持现行税收制度框架和税负水平不变。

(二)已实施的消费税改革和政策调整将在草案中得到体现。为充分体现改革成果,结合现行政策和税收征管实际,对现行消费税法进行适当调整完善。修改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不相适应的税法内容,将条例上升为法律,根据征管方式变化统一调整纳税人范围,补充完善税目税率表。并在改革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改进。

(三)根据消费税调节性特点,国务院有权调整税率。消费税是一种调节性税,对生产和消费行为具有重要的调节功能。国务院需要根据消费税的调节性特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率。根据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居民消费水平变化等因素,消费税税率由国家统一确定,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消费税率的授权条款。

(四)根据消费税改革需要,在消费税法中设立过渡条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地方税体系、改革部门分工的有关要求,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中,暂缓征收部分消费税等消费税改革工作已在研究之中。考虑到这些工作在消费税立法后仍将持续,需要授权国务院组织实施。依法开展相关试点。

三、《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条例关于纳税人的规定涉及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销售等多个概念。随着消费税改革的推进,批发、零售被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征求意见稿》整合了相关概念,对在我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统一表述(第一条),同时对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界定。另行说明。(第3条)

(二)关于征税对象和税率。《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做法,采用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确定消费税的具体征税对象和税率,并明确了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授权条款。国务院可以调整税率。(第二条)

(三)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为避免专业用语的歧义,《条例》规定“消费税应当从价计征、从量计征、从价计征”。税款计算方式为“价款金额法”。应纳税款按照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计税与从量计税相结合的方法计算。(编号条)

(四)关于计税价格。《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关于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规定。(第五条)

《征求意见稿》参照国际通行概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对《条例》中的销售额定义进行了修改,即销售额,是指销售应税消费者商品而发生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向海关进口货物,其对价包括一切货币性经济利益和非货币性经济利益。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为人民币。(第六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关于自用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等计税价格的规定,并规定了具体的计算公式。其中,“自产、自营”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关于“使用”和“生产”的规定...

(五)关于扣除政策。《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委托加工回收应税消费品扣除政策,同时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明确了购进应税消费品十项扣除政策,还对香烟、爆竹及烟花、高尔夫球及高尔夫球杆、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啤酒、葡萄酒、高档化妆品等消费税抵扣券管理作出了规定(第十一条及12第13条)

(六)减免税。结合现行政策执行情况,《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的政策。同时,根据出口商品特性,对纳税人免征消费税。消费税政策法规和税收政策实践,明确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

(七)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税收征管实际,《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纳税人销售时缴纳税款”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自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收据的当天起承担纳税义务;先开具发票的,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收据的当天。”开具发票时。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自用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第十六条)

(八)关于税收征管。征求意见稿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增加了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数量明显低于应税数量的认定权限,增加了海关作为确定部门,即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货物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过低,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确定其计税价格及数量。(第 10 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关于消费税征收主体的描述,并明确海关应当将代征消费税信息和货物出口申报信息与税务机关共享。(《条例》第20条) 15)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关于纳税地点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征求意见稿》取消了三计税纳税期限为“一天、三天、五天”,并增加纳税计算期限为“半年”。(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消费税共治条款,明确有关部门需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消费税管理活动,加强消费税的征管,有利于维护消费税健康公平。消费税法制环境,确保后续消费税改革顺利实施。税法草案基本保持不变。(第二十一条)

(九)关于消费税改革试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地方税体系、改革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消费税改革试点的表述。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即“国务院可以进行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程序。” ,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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