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坤,河南 周永康案一审宣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日期: 2024-11-07 06:02:51|浏览: 8|编号: 78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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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据新华社报道,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案作出一审判决。他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法院查明周永康受贿1亿元;滥用职权帮助他人开展经营活动,造成经济损失14.86亿元以上;并证实他泄露了5份绝密文件和1份机密文件。由于涉及国家秘密,案件没有公开审理,蒋洁敏等人出庭作证。判决书称,法院采纳了周永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与事实相符、法律依据充分的辩解和辩护意见。考虑到周永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还赃物,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周永康表示,依纪依法处理他的问题,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周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2016年1月14日,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再次点名周永康、令计划,称“党内重大政治风险已经消除”。

国家级领导人的定罪不仅彰显了执政党反腐败的决心,也凸显了权力制约的紧迫性。对待这位前政法高层人士,用法治“对待他个人”就更有意义了。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切实落实宽严相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未来可能会进一步完善重大案件的司法公开,比如区分保密案件和非保密案件,并最大程度地向社会公开,让法庭审判真正成为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2.

广东陈传军因涉嫌抢劫、杀人罪被无罪释放

2001年9月25日凌晨,东莞市一家杂货店遭到袭击。店主一家的四名成员中,一名被杀,另外三人受重伤。 2010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陈传军被抓获归案。 2011年12月19日,东莞市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陈传军死刑。陈传军以自己没有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东莞中院经再审,将陈传军的死刑改为死刑缓期执行,陈传军提出上诉。 2015年8月17日,广东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公诉人的指控证据不足,“符合刑法自责原则”,被告人陈传军涉嫌犯抢劫和谋杀,被无罪释放。二审审判长表示,在上诉人是否是本案真凶的困境中,法院应严格遵守证据裁判规则,并符合刑法疑罪从无原则, “最好误导一下,别搞错了。”

研究过中国法律史的人都知道《尚书》中的一句古话:“宁杀无罪,莫放人漏网”。 “太可笑了,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是排除嫌疑,但为什么‘排除嫌疑’问题在当代司法中屡屡被禁止,而且一段时间以来愈演愈烈?刑讯逼供”刑事侦查评估机制、检察监督不足、司法审判马虎,大概是这个案件入选十大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其罕见,而是因为它导致了疑点犯罪的广泛出现。

河南大学生“挖燕窝”被判入狱

2014年7月,河南大学生严晓天和朋友在辉县市高庄乡“绝种燕窝”出售。 2015年5月29日,辉县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严晓天因非法狩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半。两罪并罚。法院认定,两人共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隼、隼16只,“情节特别严重”。 2015年8月21日,新乡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河南大学生挖燕窝被判十年半”的话题,让不少人认为量刑过重。随着案件信息的详细披露,舆论再次发生逆转,围绕立法不当或司法不公(包括司法解释和量刑标准失衡)等问题也出现了相当大的争议。

这个案子的入选是头条党的胜利吗?不。为什么挖燕窝的人会重判,而贪污的人却不一定会重判?事实上,公众只是表达了对正义的基本怀疑。围观者流露出普遍的困惑和焦虑:那些只凭生活经验不懂法律的人,可能几分钟就被定罪判刑。在法定犯罪时代,如何平衡“不知法者无罪”与“不知法者不免责”的关系,是对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考验。

苏州范木根抗强拆,因受伤过重自卫身亡

2013年12月3日,江苏苏州郊区发生流血冲突。拆迁工人用棍棒追赶房主范木根。范木根持刀刺死两名拆迁工人。范木根及其妻子和儿子受伤。 2015年5月8日,苏州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范木根有期徒刑8年。法院认为,范木根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防卫过当。 ,依法减轻处罚。 12月18日,江苏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1月2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刘大尧执行死刑。 2010年6月1日,刘大尧抗拆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拆除人员。

“无限辩护权”或许还太遥远,但与过去相比,确实很难认定一个导致两名受害人死亡的案件为正当防卫。为什么我们不希望暴力拆迁案件不再发生,血腥冲突停止呢?要建立公平合理的赔偿机制,明确司法解决路径,从宪法角度真正尊重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陈超诉济南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私家车)行政处罚不当案

2015年1月7日,私家车车主陈超使用私家车软件送乘客,被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认定为违法经营,被罚款2万元。元。陈超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2015年4月15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双方当事人对确定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证据存在严重争议,法院未作出判决。该律师称,庭审期间,当他向交通管理中心询问该专车是否合法时,“被法院拦住,对方没有回答”。 12月17日,法院宣布第三次延期审理,“因本案涉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报请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本案是首例针对“私家车”的行政诉讼。

在一个有控制惯性思维的地方,任何企图都很难逃脱控制的眼睛和双手。私家车作为解决“打车难”问题的尝试,也陷入了这样的悖论。进入诉讼是对监管的法律审视。这个案子是否是私家车首例,或者能否胜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们通过诉讼获得私家车自由的诉求才刚刚开始表达。司法部门能看到民众这样简单的诉求吗?

“北燕云一”诉济南燕山派出所户籍(姓名)案

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取名“北燕云怡”,不随父姓或母姓。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因姓名不符合条件,拒绝办理户口登记。 。 2009年12月,卢某代表女儿向派出所提起行政诉讼。 2010年3月11日,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后,裁定本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报请主管机关解释或确认,裁定中止审理,并报案到最高法院。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请求,发布了《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关于姓名权的规定的立法解释,规定了三项规定:公民可以选择父母姓氏以外的姓氏的情况。 2015年4月21日,历下区法院恢复审理此案,并于24日作出判决,驳回“北燕云一”的诉讼。法院认为,“北燕云一”的父母纯粹基于个人喜好和意愿创设姓氏,明显具有任意性,不符合“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姓名权是一个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姓名权一揽子计划是否不包括取名权?当然包括在内。人们可以选择“男孩是一只笨猪”这样的笔名,也可以选择“两只狗”这样的昵称,当然也可以选择一个有创意的正式名字。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对方登记,但是否有资格干涉其姓名自由,这是一个可以从学术角度讨论的问题。 《北燕云仪》用一个美丽的名字将这个话题带入司法领域,让我们思考行政权力的边界。

琼瑶状告于正侵犯著作权

2014年5月28日,台湾作家琼瑶提起诉讼,称大陆编剧于正等人创作的电视剧《宫》涉嫌抄袭其《梅花牌》剧本,侵犯其改编权和拍摄。 109位国内知名编剧联署支持琼瑶。 2014年12月25日,北京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侵权成立,责令于正停止复制、分发、传播,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万元。 。于正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5年12月16日,北京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娱乐时代的维权事件,也是维权时代的娱乐行业事件。两代娱乐“大腕”凭借极高的知名度引起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广泛关注。 500万元的赔偿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天价”,但足以唤醒国人的版权意识。为摆脱知识产权保护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困境,重点仍是从源头上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适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世界奢华俱乐部”诉新京报名誉权侵害案

2013年4月,世界奢侈品协会、世界奢侈品俱乐部北京公司及其首席代表欧阳坤将新京报、其网站及记者告上法庭,对世界奢侈品俱乐部提出质疑。 2014年2月26日,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认定名誉权侵权成立,要求新京报发表文章并赔礼道歉。新京报不服该决定,提出上诉。 2015年11月9日,北京三中院二审改判,驳回《世界奢侈品俱乐部》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该报的行为是合法行使媒体舆论监督权。第一个质疑“世界奢侈品俱乐部”的网友表示,“华先生丢了金箍棒”,一度受到刑事调查,但后来撤案。

本案司法保障了新闻媒体的揭秘报道权利,确认了新闻媒体监督批评的社会责任;舆论监督的合法性不仅来自于宪法关于新闻自由的规定,更来自于维护公共利益、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的根本出发点。新闻媒体应当切实履行核实真实性的义务。这是对媒体的合理要求和限制,也是一种保护。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案再审改正

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马乐在担任博时基金管理人期间,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累计交易金额超过10.5亿元,违法获利近2000万元,成为案发时全国最大的“老鼠仓”案。深圳和广东法院均判处其缓刑。经过多次抗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终于提出抗议。最高法院当面开庭审理,将其减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还指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也可​​以适用于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这是建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三起刑事案件。另外两起案件是林彪江青集团案和沉阳刘勇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从司法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两高”的门槛自然往往是遥不可及的。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最高法院极少开庭,许多史无前例的标签超出了具体法律的统一适用。为司法资源耗尽的公民提供公平正义、提供系统内的程序支持,本来就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我们当然有理由对“两高”的作用抱有更高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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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投”与“诺米多”股权众筹合同纠纷案

2015年1月,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飞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人人投”网站筹集88万元开设餐饮分店。钱如期筹到,但双方因协议纠纷毁约并告上法庭。 公司被指租金与协议中其他信息不符,飞渡公司将募集资金退还给投资者;飞度公司被指融资超过法定50人上限。 2015年9月15日,北京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众筹融资合同有效,并判令支付违约金和融资费用,原因是诺米多因虚假信息披露导致合作破裂。 12月23日,北京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本案为国内首例股权众筹案件。二审法官认为,股权众筹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存在监管缺失。双方应遵守现行法律,审慎履行合同义务。

“互联网金融创新”和“监管空白”是本案判决中的两个表述。长期以来,很多人把行政监管视为解决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但我们换个角度思考:为什么不让行业自治和司法审判来解决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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