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建规[2024]3号
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员会、各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4 年 2 月 6 日
相关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设立目的)
为持续推进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交易范围、交易职能和监管模式)
本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应当在上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标分平台(以下简称“招标平台”)进行全流程电子招标活动。招标投标平台交易范围、交易功能、监管模式等详细信息请参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平台交易服务清单》(附件1)。
第三条(招标方案)
在招标平台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附件一第三类建设项目除外),项目招标计划应当在开工前不少于40天、不超过12个月公布投标。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主要工程内容、总投资、计划招标时间等。
第四条(标段划分)
招标标段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管理、保证进度质量的原则合理划分。结构上不可分割或者整体性较强的项目,不得分割。投标部分。
施工招标分段必须满足独立施工条件:同一基坑内,建筑物或构筑物主体结构施工不得划分招标分段(桩基础工程除外);市政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水路等线性工程标段应根据工程的连续性划分;单桥、隧道、水闸、泵站等新建工程不得划分标段。
采用施工总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原则上不再单独并行承包专业工程(装修、机电、智能化工程除外)。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房屋建设项目进行。
第五条(提前开始招标)
建设工程设计、勘察或者设计勘察联合招标的,投标人向市招标管理机构或者区招标监督部门书面承诺承担投标失败的风险责任后,可以提前启动招标程序。在项目获得批准之前。
第六条(招标人决策约束制度)
招标人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决策约束制度,实行资格预审,设定投标人筛选条件,通过招标人集体决策明确标书。集体决策情况应当书面报送同级以上纪检监察部门,集体决策结果应当书面报送市招标管理办公室或者区招标监督部门。
专业工程和以暂估形式纳入总承包范围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公开招标涉及投标人集体决策的,由该项目投标人作出。
第七条(资格预审)
建筑或工程总承包招标标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资格预审(招标标段复杂施工工艺及尺寸标准详见附件2):
(1)施工工艺复杂;
(2)标段规模较大且由招标人集体确定的。
投标人应当采用合格制或限量制的资格预审审查方式,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注明。资格预审制度是指符合资格预审标准全部审查因素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审查方式。限量制是指对通过初审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评分的方式,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不少于7家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当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7人时,招标人不再进行资格预审。
同一公司子公司的申请人不得超过2人通过资格预审。企业数量超过2家的,资格预审委员会将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选定2家企业。
第八条(投标人的选择)
采用选择投标人方式投标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标人通过集体决策机制决定是否采用投标人筛选方式并明确筛选条件;
(二)招标人应当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判定其是否符合投标筛选条件。投标筛选条件仅限于投标人行政处罚情况(涉及建设工程承包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行贿犯罪记录、合同履约评价(投标人工程业绩评价不合格名单)等,并应明确招标公告中载明。
第九条(材料、设备招标范围)
招标平台交易的重要物资、设备是指构成项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实现项目基本功能所必需的物资、设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重要材料包括钢结构、钢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混凝土构件、预制桩、建筑保温材料、墙砖、墙块、墙板、供水排水管道、电线电缆、建筑涂料、防水卷材、防水涂料、石材、建筑门窗、建筑玻璃、瓷砖、卫生洁具、地砖、木地板、沥青混凝土、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水泥稳定碎石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重要设备包括电梯、电气、消防、暖通、给排水、电子和智能设备,与项目建设同步设计和施工。
其他行业建设项目涉及的重要材料、设备可参照上述清单。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可及时调整并公布重要设备、材料清单。
第十条(设备招标要求)
设备标段内安装是指将设备组装、连接、固定在施工现场的一定位置,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和工程连接。
在接受代理商投标的设备招标环节,制造商只能委托一名代理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进行投标。
第十一条(预选招标)
建筑修缮、园林绿化养护、市政设施、水利设施维护等经常性项目可采用预选招标,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工程量清单结算的,招标人可根据历年结算情况预先编制投标工程量清单;采用固定价格法结算的,投标人不得编制工程量清单,采用报价报价方式;
(二)评标方法应采用综合评标法,以投标报价、日常检查计划、维修施工计划、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等为主要评标因素;
(三)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特点确定一名或多名中标人,每个中标人应当明确相应的合同范围。
按照本市现行规定认定的抢险救灾项目,可以参照前款规定进行预选、招标,并可以设立队伍储备库。
第十二条(批量招标)
同一时期内进行的多个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招标管理机构或者区招标监督部门审核后,可以采取批量招标的方式:
(一)同一招标人在相关领域实施的同类型项目;
(二)结构紧密联系的项目。
进行批量招标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标人对单个项目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对同一清单子项目的报价保持一致,评标委员会根据批量招标的总报价进行评审;
(二)招标人按照最大单体工程确定施工评标办法;根据批量招标项目的总规模,设定投标人资格和技术方案编制要求;同一建设项目的负责人最多可以同时承担三个项目。
第十三条(工程总承包招标)
需要进行初步设计审批(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联合审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先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勘察承包工作,然后开始工程总承包。获得初步设计批准。投标;招标范围仅限于施工图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及施工。
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或者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初步设计审批的,招标人应当先完成设计和分包,获得立项备案批准后开始总承包招标(批准)文件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招标工程总承包时,投标人设定的工程勘察(如有)、设计、施工资质不得高于相应工程规模要求。监理招标可同时启动。
第十四条(建筑师责任招标制度)
进行建筑师责任制试点项目招标时,应当采用本市制定的建筑师责任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样本,明确责任建筑师及其团队的构成和服务内容要求,并结合设计计划和团队能力作为评标方法的主要评价因素。
评标委员会由不少于7人的单数组成,由投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项目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招标人可以采取单独招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2-3名无排名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五条(工程评标办法)
本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方法包括审查合理低价法、保证最低中标价法、明确低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采用资格预审的,评标方法不得采用综合评标方法。
采用保证最低价中标法或者明确低价中标法的,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差额担保。担保金额为最高竞买价与中标价的差额。
第十六条(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
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采取澄清低价方式。需要明确的主要因素包括项目负责人及其技术团队、总承包管理、勘察(如有)、设计、施工、采购等方案和投标报价。
第十七条(服务招标评审因素)
勘察、设计、监理招标评审办法的主要评价因素包括项目负责人及其技术团队的能力、技术方案等。投标价格不作为主要评标因素,但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额。
第十八条(材料、设备招标评标办法)
物资设备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标法,对初审通过的投标人的技术、业务、报价等进行综合评分,按照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人。
第十九条(分散评标)
分散评标是指依托音视频系统,实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平台上多点分布、实时互动的在线评标形式,包括远程分散评标和现场分散评标。其中,远程分散评标在多个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现场分散评标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
第二十条(评标澄清)
招标文件中的否决条款分为正式否决、资格否决和响应否决。偏差标书涉及响应性驳回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评标和澄清。经确认为重大偏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驳回投标。
评标澄清涉及技术内容的,参加评标澄清的投标人代表为拟定项目负责人;涉及业务、报价的,应当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
第二十一条(评标报告的审查)
投标人中标前应当审查书面评标报告。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客观评标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随意拒绝投标的,应当重新评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澄清)
招标人经评审确定投标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补充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采用投标澄清,并在后续招标过程中不得改变。
(二)招标人在澄清标书时,应当依次要求中标候选人澄清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提出的报价分析和技术优化要求。该澄清不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招标人应对定标、澄清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和录音录像,所有材料应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电子合同签订)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应当在招标平台上公示拟签订的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和中标人通过招标平台签订电子合同。投标人与中标人不得订立偏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合同变更)
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更正、修改或者补充的,应当在招标平台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后,通过招标平台签订合同。补充合同。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量变更、增设项目等的,应当严格履行变更程序。未实行价格竞争的新增内容应当进行招标,但《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招标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合同履约管理)
鼓励招标人建立合同履约管理体系,对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中标人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将建立不良履约诚信记录。招标人在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时可以使用投标人的履约状况。
第二十六条(合同及履约信息的披露)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平台公开合同及补充合同、合同中止和终止、价格结算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七条(事中、事后监督)
招标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
发现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停招标活动。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纠正的,招标人纠正后应当继续进行投标活动;无法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发现开标、投标人资格、评标方式和资格审查方式选择、标段选择等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如有划分不规范的情况,应重新招标。
事后发现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中标结果产生重大影响,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纠正的,招标人应当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重新设立。投标。
第二十八条(招标机构管理)
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记录办法。招标监督部门发现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将予以记录。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员工的行为记录在招标平台上实时公开。
第二十九条(投标豁免)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于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市招标管理办公室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条(实施)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此前制定的其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录:
1、建设工程招标平台交易服务清单
2、施工工艺复杂,标段尺寸标准
附件1
建设工程招标平台交易服务清单
类别
交易范围
交易功能
监管模式
不。
一
种类
政府或者国有企业投资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必须招标:
(一)重要材料、设备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和采购;
(二)以临时计价形式纳入总承包范围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施工及采购。
1、发布招标方案和招标公告
2、获取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
3、提交投标文件
4、开标
5、评标专家的遴选
六、评标
7.公布中标单位
八、中标结果公布
9、发出中标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