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公告: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征进口消费税

日期: 2025-08-11 09:07:29|浏览: 29|编号: 10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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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于14日从财政部门获悉,财政部门、海关机构、税务机构近期发布相关文告,表明自2021年6月12日这个时间点开始,针对部分成品油,将其当作石脑油或者燃料油一样,在进口阶段征收消费税

该通知主要关乎三种成品油产品,具体涵盖混合芳烃、轻循环油以及稀释沥青等进口物资。据了解,混合芳烃、轻循环油和稀释沥青往往富含芳烃或沥青成分,一般不适宜作为燃料使用。近些年,部分企业大量进口此类物资,加工制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料,然后通过非法途径进行销售,这对成品油市场的公平竞争造成了破坏,同时带来了较大的社会安全风险,并且污染了生态环境。

财政部门有关人士透露,针对前述状况,我国已将相关制品划入消费税征缴范畴,此次三部委发布文告,针对部分油品加征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助于市场秩序的规范化,推动竞争环境的公平化,公告仅关乎消费税的征收与退还(或减免)政策,不牵涉其他贸易管理方面的措施。公司购买并应用这些物料制造乙烯以及芳烃类化学制品,能够享受现行燃料油或石脑油消费税减免政策,不会加重合法经营实体的税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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