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港务局、天津市公路管理局、长江航运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3月,工信部决定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施工现场”施工活动,各地不断创新安全监理工作方法,总结安全监理工作经验,先后组织开展“安全施工现场”标准验收工作,效果明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改善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 为加强安全管理,规范职业行为,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推进“安全施工现场”建设,建立行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工信部在研究“安全施工现场”考核评价工作后,决定开展公路、水运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价标准及范围
(一)开展“安全施工现场”考核评价,是行业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在总结各地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部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施工现场评估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遵照执行。各省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区域监管重点,在《标准》的基础上细化考核内容。
(2)公路、大型水运工程应当开展“安全建设工地”考核评价,其他公路、水运工程可参照实施。
2. 评估和评价程序
(一)考核评价遵循“分级管理、地域负责”的原则,交通运输部负责对全国公路水运项目“安全用地”考核和评价指导,对公路和大型水运项目考核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公示和抽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标准》的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直接监督项目的“安全施工现场”考核评价工作,对不达标的项目进行监督,监督整改的实施情况。考核评价分为示范、标准和非标三个层次。
(二)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提出核查意见,报交通主管部门监督备案。严禁开工建设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工程项目。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标准》的规定,结合日常安全检查,对“安全施工现场”进行考核评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施工现场”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价。
(四)工程移交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标准》组织开展项目“安全施工现场”考核评价工作,提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考核评价意见,并将用工单位的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五)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施工现场”考核评价制度,并设立专人负责档案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每年12月1日前,将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安全施工现场”考核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及时抽查,公布已达到示范级别的项目。
3.创建“安全施工现场”的要求。
(一)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生产成本,全面负责创建“安全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奖惩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管理,及时督促整治安全隐患,对无效的单位进行处分,对无效的单位进行工作和隐患整治。按照《标准》的规定,每半年对各施工监理合同科组织一次“安全现场”考核和评价,建立考核评价账,发现问题应当限期整改。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制度,将建设监理单位的考核评价记录和结果存档,并将考核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监管。
(二)施工单位应当以创建“安全施工现场”为安全管理目标,加强科学管理,对创建“安全施工现场”和本合同部分的评估评价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开展风险预控。按照《标准》的规定,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检和安全隐患排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自查,重点抓好“安全施工现场”建设、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及时消除安全管理薄弱环节。自查评价结果应当存档,报监理建设单位。
(三)监理单位要以创建“安全施工现场”为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严格落实安全检查、检查和监督整改,加强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督促整改问题,确保“安全施工现场”施工要求落实到位。按照《标准》的规定,每季度对监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工段进行独立考核评价,对建设单位自查评价结果进行复审。同时,对合同监理部分进行自查和考核。监理单位的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存档,报建设单位。
四、考核评价结果的应用及要求
(一)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安全施工现场”考核评定奖励罚,建立评审结果与招标管理的衔接机制。
(二)部根据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考核评价,遴选确定部级“安全施工现场”提名示范项目。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不符合考核评价标准的建设单位负责人约谈,督促限期整改,直至达标。
(四)不符合考核评价标准的施工合同工段必须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工作面必须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后必须重新组织考核评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核中不符合标准的施工合同工段进行监督,约谈建设企业总部负责人,或者指示施工单位更换审查中不符合标准的施工合同工段的项目经理, 并将相关单位的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五)监理合同考核科目考核不达标的,必须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重新组织考核考核。审查仍达标的监理合同部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监理,责成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标准的监理合同部分进行审查,更换监理负责人,并将有关单位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六)项目实施期间,考核期内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起,有事故责任的施工合同工段不能评为示范等级;发生2起一般事故或1起大型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以事故责任施工合同工段评为不达标。
(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施工现场”和《标准》的评估评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施工现场”考核评价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地区项目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对评估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部部报告。
附件:《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施工现场》评估评价标准(试行)。
交通运输部
十二月
5, 2012
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二监察部门、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察局(站)、中国公路建设业协会、中国水运建设业协会、中国交通建设监理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2年12月7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