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食品包装、标识立法情况对食品安全立法的研究

日期: 2024-05-19 16:05:07|浏览: 228|编号: 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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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合理利用资源和减少浪费,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欧盟对食品包装和标签进行了立法,其立法日益呈现出“以人为本”的趋势。 研究欧盟食品包装和标签立法对于我们了解欧盟食品安全立法、学习欧盟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欧盟的食品安全概念包括初级农产品。 本文在介绍欧盟情况时,并未区分食品包装标签和农产品包装标签。 不过,为了比较国内外情况,除了讨论一般食品包装标签问题外,还特别关注初级农产品的包装和标签。

一、包装和标签的概念和作用

1994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其中将“包装”()定义为“用于容纳、保护、持有、运输和展示商品的所有消耗性资源”,包括糖果盒、塑料袋、直接捆绑的标签我国《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包装是指以可回收的纸、木材、塑料、金属、玻璃等为原料制成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助材料。 在我国《农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中,农产品包装是指对农产品进行包装、装箱、装袋、缠裹、捆扎等。 在本文中,包装既指包装材料,也指设计和生产容器或包装材料的一系列活动。 标签是包装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包括与产品相关的信息。 是在包装上标记或者粘贴的,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的部分。 它与标签属于同一概念。

食品包装属于特种包装范畴。 食品包装和标签的功能是盛装、保护、控制、运输和展示食品,具体为: (1)保护食品免受污染; (二)便于装卸、运输; (3) 做广告; (四)向消费者提供准确信息,维护消费者权益; (五)贸易保护重要措施。 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合理使用,产品标签的规范、正确、恰当使用是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首要条件。 欧盟对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有严格的规定。 它是重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在贸易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食品包装和标签立法的意义

(一)合理利用资源,消除浪费,避免污染。 在包装立法之前,欧盟制造商对包装材料的选择没有任何限制,一度存在包装滥用的问题。 欧盟《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明确规定,立法目的是“防止包装废弃物的形成,提高包装产品的回收率”,从法律上明确和规范包装的定义和类型,规范包装废弃物的形成。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行为。 提出了确保包装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 目前,欧盟对食品包装的整体要求已转向环保,要求食品包装注重环保、安全和节约,如“绿点标志”、“可重复使用”、“可再生利用”、“含有回收物”等。材料”包装标签上的规定要求食品包装废弃物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欧盟要求成员国从2007年1月1日起达到旧包装的回收率。回收的废物必须用于生产能源,包括塑料包装、金属、废纸和纸管以及玻璃。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近年来欧盟的相关法规变得更加详细和严格。 欧盟法规要求食品标签易于识别、清晰且准确。 为了避免包装材料中的有害成分转移到食品中,造成不良食品安全事件,欧盟规定企业必须使用安全的包装材料和技术。 根据欧盟制定的《健康和营养标准及法规》,食品包装必须体现食品健康和营养标准的要求。 它必须有明确的说明和公司认证。 必须标明食品的能量指数和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糖等含量。 ,如果某些成分超过一定量,则必须提供其含量。 食品添加剂含量标签管理严格,标签必须按成分重量顺序列出所有成分。 欧盟对进口食品包装的要求越来越高。 尽管遭到一些行业组织的抱怨,欧盟仍然坚持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三)有利于食品工业和食品包装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民以食为天”决定了食品工业在各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也决定了食品工业和包装工业仍将是21世纪的后起之秀。 行业。 食品包装行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食品工业的发展。 目前存在许多新形式的错误标签描述。 对食品的不当描述会欺骗消费者,并对诚信企业构成不公平竞争。 1993年,欧盟制定了欧盟包装准则,规定利用包装夸大真实内容容量的行为属于欺骗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标签、广告和说明书不应误导消费者。 一系列法律法规引导欧盟食品工业和食品包装行业向健康有序方向发展,有利于形成健康的食品包装市场环境。

3.食品包装和标签的立法和管理

(一)立法和监管机构 欧盟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是食品安全和卫生的立法机构。 欧盟委员会负责起草和制定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以及各种委员会指令,如委员会法规和食品安全白皮书。 还负责受理各类投诉、调查处理事件,并向成员国政府和法人出具正式手续。 该信函要求限期更正。 如果成员国拒绝执行,欧盟委员会可以将其提交欧洲法院审查。 理事会负责制定食品卫生要求,这些要求以欧盟指令或决议的形式发布,例如理事会指令。 这两个部门只负责立法,不负责执行。 食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各技术委员会负责。

目前,欧盟食品安全法包括指令和法规。 该指令必须在成员国内实施,指令范围内的产品必须符合该指令的要求,否则将无法销售。 这些规定仅适用于每个成员国。

20世纪90年代以来,德国、荷兰、比利时等发达国家纷纷颁布立法,严格管理和限制产品包装及包装废弃物。 为了统一和协调各国法律,1994年12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要求成员国根据本国国情建立相应的包装管理制度,以提高回收利用和包装废弃物的质量。包装产品的回收。 并要求成员国分阶段实现目标。

(二)包装管理 下面通过对食品包装材料、包装和标签要求的法律法规的介绍,概述欧盟食品包装和标签管理。

1、允许和禁止的包装接触材料:欧盟规定了10类20多种可以使用的包装材料,包括纸、塑料、木材、编织物、金属等。欧盟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原包装材料,如木材、稻草、竹片、柳条、麻等; 在包装配件方面,禁止或限制使用纸屑和木丝作为填充物以及作为固定用衬里和支撑物。 零件等在使用辅料前需进行消毒、驱虫; 限制使用热固性塑料包装材料和泡沫塑料垫; 对木质包装实行强制性措施,所有进口木质包装必须经过热处理、熏蒸处理、防腐剂处理或持有欧盟国家认可的加工措施证明。 禁止使用苯和重金属原料。 用于包装农产品、食品的材料必须在标签上标明“食品用”或附有“杯叉”符号。

2、包装接触材料成分转移限制:2004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食品接触材料法规1935/2004/EC,这是欧盟最新的食品接触材料基本框架法规和产品。 该法规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总体要求是: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均应按照严格的生产规范进行生产,转移到食品中的量不能危害人体健康或改变食品成分、损害食品质量和外观、导致食品改变风味等。新法规对与食品接触的材料提出了可追溯性要求。

目前,欧盟对食品包装材料的法规大多集中在塑料材料上。 89/109/EEC允许渗透性限值为60mg/1kg(即1kg食品中含有60mg的任何物质)。 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理事会指令 2002/72/EC 采用不同的尺寸进行转移。 并特别注意薄膜复合材料,允许透过限值为10mg/dm2(1dm=)。 欧盟立法没有规定 PVC 的具体转移金额。 对于与食品接触的氯乙烯容器和材料,允许转移到食品中的最大值为0.01mg/kg。

欧盟还采用“肯定清单”方式规定允许作为市售食品接触物质进口的材料。 2002/72/EC指令允许的添加剂清单并不完整,未包含的添加剂在成员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 由于欧盟缺乏适用的材料指南,许多公司依赖成员国的食品包装法规。 2004年修订指令明确要求其中列出的添加剂可以用于塑料材料和制品。 修订后的指令规定了在临时清单的基础上建立添加剂肯定清单的程序。 从2008年1月1日起至正面清单通过之前,欧盟的两个添加清单将并存。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需要对制造商提交的未评价添加剂的科学数据进行评估,并在获得EFSA许可后才能使用。

3.关于包装回收的规定: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包装和包装废物处理的指令94/62/EC以及94/62/EC的修正案2004/12/EC都提出了包装废物的回收要求。 。 前者于1997年全面实施,目标是到2001年7月,包装废弃物回收率必须达到; ; 到2008年12月31日,总体回收率必须达到,总体回用率必须达到。 每个成员国自行决定如何实现既定目标。 后者将总体回收率修正为再循环率,并且还指定了具体的再循环率。

4、包装内容要求:农产品、食品包装必须有准确的质量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特殊储存条件或是否为转基因食品等详细说明。 对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也制定了专门的衡量标准。 添加剂必须标明其所属物质。 如果有添加剂,则无法使用实际图像。 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不仅应当标明特殊能量和营养素的含量,还应当标明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5、进口食品的包装要求:欧盟对进口食品包装有严格的环保要求。 纸箱采用粘合工艺连接,尽可能使用胶水,不使用 PVC 或任何其他塑料胶带; 纸箱上的名称必须用水溶性颜料印刷; 纸箱表面不能打蜡、涂油、涂塑料、沥青等防潮材料; 食品包装用瓦楞纸箱不能使用蜡纸或隔油纸。 如果使用塑料胶带封箱,则只能使用PE/PB材料; 外箱不能用任何金属或塑料钉子夹住,只能用胶粘牢。 目的是使纸箱易于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防止包装盒污染食品。 进口商有责任确保产品符合适用法规,食品包装商最终对包装的安全负责。

6、包装尺寸要求:76/211/EEC关于统一成员国关于按确定的重量或容量对产品进行预包装的法律的理事会指令规定,应按确定的重量或容量进行预包装。 目前,为了便利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这方面的规定已经开始放松。 成员国一致同意,不再对牛奶、糖等实行严格的重量或容量标准。过渡期后,牛奶、黄油、咖啡、面食等日用品的强制性包装规定也将取消。 总体而言,欧盟已经制定了通用食品接触包装法规,并且仍在完善中。

(三)标签管理 欧盟有完整的食品标签法规和标准体系,通常以指令和法规的形式出现。 它采用两种立法制度:一是规定各种食品标签一般内容的法规,如价格法规、营养标签等。 等等,任何在欧盟国家销售的食品都必须遵守一般标签规定; 另一个是规定各种特定食品标签内容的制度,例如不同食品标签的规定、新颖食品标签、减肥和婴幼儿食品等特殊营养品标签、有机食品标签等。欧盟委员会食品标签立法规划的重点将转向消费者保护、贸易影响等方面。

1. 标签的一般规定。 每个欧盟成员国实行统一的食品标签法,但成员国可以根据该法制定其他必要的标签法规。 2000/13/EC关于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的指令、成员国的类似行为以及2001/101/EC和2003/89/EC等指令的修正案,都要求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所有相关产品制造商的信息储存方法等。法规禁止食品标签注明食品可以治疗或治愈人类疾病。

目前,欧盟不仅对食品的一般标签进行立法管理,还针对特定食品制定了附加规定。 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理事会指令 90/496/EEC 和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 90/496/EEC 2003/120/EC 修正案是营养食品的基本要求。 欧盟市场上销售的食品要求在包装正面明确标明卡路里、总脂肪、饱和脂肪、碳水化合物、糖和盐的单位含量以及减少疾病的六种营养素的推荐摄入量比例。 当淀粉、糖醇、胆固醇等达到一定量时,也必须提供其含量。 本规定不涉及葡萄酒、酒精饮料(不含果酒)、啤酒、肉类等非加工食品以及矿泉水、茶、咖啡等成分相对单一的食品。

欧盟2006年12月30日颁布的第1924/2006号食品营养和健康声明法禁止任何含糊或不准确的食品营养和健康标签和广告。 营养信息法规严格规定盐、糖和脂肪含量声明,确保营养信息准确可靠。 欧盟委员会将在2009年1月19日之前制定具体的营养信息要求和豁免,作为食品营养和健康声明使用的指南。

欧盟对标明食品添加剂含量的标签实行严格管理。 严禁可能误导消费者的产品属性。 标签必须按重量顺序列出所有成分,包括成分的名称、代码和功能分类。 同时,还要求具体标明转基因有机成分的成分,并废除了以往低于食品成分含量的物质无需标注的原则,有助于估计儿童和成人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比例。对食物的过敏反应。 人们可以更好地获取食品成分信息。

此外,未去皮或切好的新鲜水果和蔬菜、除二氧化碳外不含其他成分的碳酸水和醋、除制造所需的某些物质外不含其他成分的奶酪、黄油、发酵乳或奶油均免于标签。 成分清单。 未去皮或切成片的新鲜水果和蔬菜可免于标注保质期或保质期。 无包装食品或包装后直接销售的食品一般只需标明产品名称、添加剂、辐照成分等。

1992年,欧盟颁布(/92)《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及原产地保护条例》。 2003年,欧盟理事会第692/2003号条例修订了地理标志的保护名称范围、第三国名称的注册范围和保护范围。 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主要有食用农产品(主要是肉制品)、食品和非食用农产品。 地理标志保护是欧盟质量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 目前,欧盟法规不允许非欧盟地理标志注册。 欧盟以外的地理标志必须获得与欧盟境内同等的保护才能在欧盟注册。

欧盟目前正在致力于简化包装和统一标签。 欧盟国家之间的食品标签差异很大。 为了让消费者了解他们需要的食品信息,欧盟正在统一一些基本要求,并修订现行食品标签法规,以减少成员国之间的差异,提高消费者意识。 知情权。 欧盟计划强制所有在欧盟生产的食品和饮料贴有“欧盟制造”标签,肉制品除外。

2.具体食品标签法律法规。 肉制品强制标签制度:“疯牛病”事件后,欧盟国家不断加强对肉类生产、储存、包装、运输和销售各环节的控制,建立了生产过程中的验证和注册制度,强制执行肉类产品生产、包装和销售的透明度政策。 2000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制定了2000/1760/EC法规,建立了识别和注册活牛、牛和牛肉产品的标签制度,并对肉类包装标签提出了强制性要求。 新规定严格界定了“肉”的概念。 食品中所含的脂肪和动物废物必须在标签上详细说明。 标签还必须说明食品中的肉来自动物的类型。 “机械切肉”需单独列出。 受该规定影响的产品主要是香肠、馅饼、水煮肉、精致的电镀食品、罐头等肉制品和包装。 每个成员国都制定了自己的立法,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罚进行处罚。 根据要求,经营者在牛肉标识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将受到处罚:一是不遵守强制标识制度; 二是在实施自愿性标签制度时,未遵守相关批准的规范或规范未获批准。 法律规定,经营者和各种组织在任何时候都不得拒绝欧盟委员会、主管当局和相关独立机构的专家对其牛肉标签和各种记录进行检查。

鸡蛋强制标签:从2004年1月开始,欧盟要求所有销售的鸡蛋(包括进口鸡蛋)必须贴有强制标签,欧盟生产的鸡蛋必须有代码显示来源。 符合动物福利法,欧盟还要求欧盟生产的鸡蛋标签上注明生产方式是“散养”还是“笼养”,以保护蛋鸡,这意味着生产过程也成为贸易条件。 德国的鸡蛋现在可以追溯到农场或鸡舍。

转基因食品标签规定:欧盟对转基因食品标签有两项规定,即《转基因食品和饲料条例》和《转基因生物追溯和标签措施》。 前者要求所有转基因食品都贴上标签。 凡是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或饲料,只要含量超过0.0%,就必须标注为转基因食品。 如果含量低于这个百分比,则没有标签要求。 该法首次将转基因饲料纳入监管范围。 经营者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交充分的证据,确认已采取必要措施避免食品中含有转基因物质。 经营者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和规范的管理程序,保存上述信息,以利于转基因物质的追溯。 上述信息必须保留至少5年。 此外,标签上还必须注明新食品的特性和特点。

有机食品包装标签的强制性要求:《欧盟有机农业法规》91/2092/EC要求有机成分重量不低于总重量的食品可以贴上“有机食品”标签,有机成分的重量占总重量 ~ 食品可以贴上“用有机成分制成”的标签。 所有成员国的有机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检验机构的名称或代码。 进口有机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也应符合欧盟有机农业标准。 2009 年,在欧盟销售的有机产品将强制使用新标签。 成员国将自行决定是否添加自己的有机产品标签。

鱼类标签规定:鱼类标签规定要求特定鱼类和水产品在出于商业目的出售给消费者时必须贴上标签。 标签内容包括:鱼种(鳕鱼、鲑鱼等)、生产方法和收获日期或原产国。

四、欧盟立法和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和食品消费领域屡屡出现“过度包装”和资源浪费问题。 利用夸张的外包装来抬高产品价格,不仅远远超出了大众的经济承受能力,而且造成了不良的消费导向。 据国家环保总局统计,我国每年产生的包装废弃物中,除纸箱、纸箱、啤酒瓶和部分塑料包装回收利用率较好外,其他产品回收率相当低,且回收率较低。整个包装产品的总产量还没有达到。 通过夸大的包装、模糊的标签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的现象并不少见。 这说明我国在农产品和食品包装标识领域缺乏规范有力的管理体系,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明确和严格,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强。在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方面做得还不够。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不规范、不统一,让消费者无所适从。 我国应借鉴欧盟经验,完善农产品、食品包装标签法律法规,加强相关技术研究,明确生产经营者在包装使用和回收方面的责任地位,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经济行为市场主体。 根据欧盟经验,结合国情,提出以下建议:

(一)根据国际农产品包装的环保趋势,应提高食品和农产品包装的回收要求,并提出具体的操作方法。 我国农产品和食品包装的回收率很低,与欧盟国家形成鲜明对比,与食品包装的回收率形成鲜明对比。 环境趋势也不一致。 我国《食品包装法》的规定过于原则性、笼统性,没有强制性要求,对造成浪费的生产经营者基本没有有效的限制措施。 例如,有“适度包装,尽量减少各种包装材料或各种包装容器的体积和重量,以节约包装原材料的使用”等要求。 事实上,并没有具体的措施。 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和分类原则的落实情况也并不理想。 欧盟法律对包装及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针对不同的包装材料制定了不同的回收比例。 许多成员国已经实现了欧盟2001年的包装回收和循环利用目标,法国和德国甚至提前实现了2008年的目标。 2003年,法国对废包装废弃物进行再加工,制成初级材料,并将废弃物转化为能源。 德国回收的包装废物比例较高:复合材料产品和塑料、马口铁、铝、纸张和纸板、玻璃。

欧盟还明确了包装及其废物处理的责任方。 法国《包装条例》从法律上要求包装材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购买者共同承担包装材料回收和再加工的责任。 “那些产生更多包装垃圾的人将承担更多的垃圾处理成本。” 。 在德国和法国,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缴纳“绿点”标志的使用费。 法国政府将“绿点”使用费分配给“生态包装”团体,专门用于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并接受政府监管。 该集团与社区合作进行垃圾回收。 社区收集和分类的垃圾越多,获得的补贴和技术设备支持就越多。 比利时、丹麦等国制定了生态税,规定用纸质和可回收包装的食品可以免税,而其他材料的包装则必须纳税。 在适当措施的支持下,这些国家的包装废弃物得到了科学合理的回收利用。 我国应学习欧盟经验,提高食品和农产品包装的回收要求。 应有明确的限制或鼓励措施,通过税收、收费、补贴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行为。

(二)选择肉类、蛋类等与消费者或出口密切相关的农产品,有计划地扩大农产品强制标签试点,逐步总结经验,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准备。 欧盟对肉、蛋及其制品实行强制性标签。 标签系统便于快速反应。 目前,在我国出售的绝大多数农产品都没有包装或标记,相关的试点项目仅在几个城市的少量农产品上进行。 需要总结飞行员的经验。 试点应根据市场条件(包括消费者需求和出口国需求的变化)扩展到具有成熟包装和销售条件的一些农产品,采用机密指导和逐步发展的原则。 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国内食品包装立法的动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为将来进一步改善包装标签立法做出全面准备。

(3)相关部门应调查和清理市场上食品和农产品的包装标签,并坚决抵制假包装和模棱两可的标签的现象。 目前,我国市场上有许多类型的食品和农产品包装标签,包装标签令人困惑。 销售具有非标准标签的农产品,伪造绿色食品和无污染的农业产品标签的个人业务部门,使用绿色食品和无污染的农业产品标签超出到期日期,从而扩大了无授权使用标签的范围标签出于多种目的等。相关部门应加重他们在市场上调查和清理食品和农产品的包装标签的努力,并纠正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和农产品。 对于错误的包装和模棱两可的标签,应增加处罚。 在没有特定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可以在一个时间限制内需要进行纠正,并且必须暴露有重复问题的操作员。 有必要加强对农产品,食品生产商和运营商,包装行业和消费者的宣传和教育,以便他们可以理解其相关权利和义务以及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

(4)加强相关的技术研究和储备。 欧盟为某些包装材料的回收设定了更高的回收率,与欧盟的包装材料处理和回收技术水平不可分割。 在欧盟中,由于成熟的加工技术,玻璃和金属被认为是惰性材料,并且纸包装被认为是无害的。 我国家对包装技术的投资不足,其科学和技术发展能力较弱,其力量分散,并且缺乏科学和技术才能。 它不适合当前食品包装行业的发展。 将来,应提高对食品包装的技术投资,以及绿色包装技术的开发,例如降解,回收和再利用包装材料,替代品的生产以及包装废物处理以及应增强全面利用技术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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