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采购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及其产生办法的缺失问题探讨

日期: 2024-06-05 18:08:45|浏览: 338|编号: 5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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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静超

某单位通过公开招标采购一批监控设备,该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组成评标委员会,包括采购方代表1名,技术、经济、法律专家4名。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就采购内容表述不清的问题向采购方代表提出质问,采购方代表说出了让评委哭笑不得的话:“具体采购内容我也不清楚,我是财务部的,临时被派来评标的。”

上述案例或许只是个别现象,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采购人代表遴选条件和办法的缺失,采购人的无奈。一方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第四十六条只规定了评标专家遴选的条件和办法,并未对采购人代表遴选的条件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采购人不知如何选择,只能“照单全收”。 另一方面,根据18号令第四十五条、《非招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均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采购人简单地理解为派代表参加评标,采购单位若没有足够的合格、愿意担任采购人代表的人员,只能临时指派其他人员参加评标。最终选定的代表难免存在技术和专业技能上的不足,对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采购需求不甚了解,对项目评标过程和采购结果造成不利影响。

那么,采购人代表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呢?笔者认为,第一,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第二,必须从事相关工作8年,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第三,必须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第四,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第五,必须依法履行审查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代表如何产生?实践中,有三种情况,一是采购单位有符合采购人代表条件的人员。即对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分类整理,编制人员名册,邀请本单位纪检人员或其他有监察权的部门安排的监察人员到现场,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采购人代表。抽样时间应当安排在开标前一天以内,并保证保密。二是采购单位没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此时,采购人可以说明情况,报财政监管部门批准,从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项目专业要求的人员。三是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难以确定合适的采购人代表。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从其他部门或社会组织中抽取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 以上三种方式产生的人员均须取得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能证明其职称和身份的证书、文件和资料,方可成为采购代表。

采购人代表参加采购项目时应注意哪些事项?第一,采购人代表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姻亲关系;与供应商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关系。第二,在评标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不得以个人观点发表带有偏见或者误导性的言论。评标专家主动询问的,不得邀请其发表带有个人偏见或者误导性的语言和解释。

派出采购代表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赋予采购人的权利;选拔责任心强、专业技能过硬、道德水准高的人员担任采购代表,是采购人的义务。各级、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购代表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合理选拔采购代表,公平、公正地推荐、确定中标供应商。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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