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农业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日期: 2024-06-14 13:07:52|浏览: 82|编号: 5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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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紧跟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了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部分典型外汇违法行为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捷汇通(天津)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7月至9月,捷汇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购货合同,虚构进口贸易,以“预付货款”名义支付款项4825.78万美元,造成大额外汇资金非法流出。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违法金额巨大,性质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06万元人民币。

案例2:日照天桥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9月至11月,日照天桥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合同,伪造商业发票和货运提单,将1528.51万美元非法转移至境外。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对其处以罚款291.9万元人民币。

案例3:浙江绍兴三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浙江绍兴三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伙同境外公司,使用无效货运提单,伪造转口贸易合同,五次将资金非法转移至境外,涉案金额共计256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对其处以罚款280万元人民币。

案例4:四川元杰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4年3月至2016年6月,四川元杰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多次使用虚假报废船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交易20笔共计1299.92万美元,办理转口贸易收汇交易20笔共计1303.38万美元,进行非法套利活动。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使用虚假材料向境外支付外汇,构成逃汇行为,对其处以罚款243.89万元人民币;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使用虚假材料接收外汇,构成非法外汇汇入行为,对其处以罚款244.53万元人民币。二者合计罚款488.42万元人民币。

案例5:上海科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上海科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其境外关联公司相勾结,伪造海运提单,虚构转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824.8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8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宁波北工能源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1月,宁波北工能源有限公司伙同境外公司,虚构转口贸易,使用无效海运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将804.91万美元非法转移至境外。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对其处以罚款152万元人民币。

案例7:深圳市盛豪实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深圳市盛豪实业有限公司通过虚构转口贸易、篡改提单信息、伪造海运提单等方式,骗取银行贸易融资849.49万美元,并将资金非法转移至境外。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对其处以罚款105万元人民币。

案件八:浙江省陈某等非法经营境外提现案

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期间,陈某等4人以自己及亲友名义办理100余张银行卡,在澳门提取港币现金后私自出售给当地商户或赌场,涉案金额共计4.76亿元人民币。

该行为构成未经批准经营结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等4人有期徒刑3年至5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例9:湖北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6月至9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分3次将1035万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币,在香港购买股票,其中卖出股票所得1490万港币通过地下钱庄在香港兑换成人民币后分8次汇入境内。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181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浙江人史某利用境外账户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1年8月至2015年3月,施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一家香港公司在内地开设离岸账户,将该公司出口外汇收入546万美元非法出售给内地个人。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84万元人民币。

案例11:黑龙江孙某逃汇案

2015年4月至9月,孙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采用分拆方式将人民币资金汇入69个境内个人账户,再利用该69个个人的年度购汇额度,向其控制的境外账户非法汇出344.9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25万元人民币。

案例12:山东籍史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6月至7月间,石某非法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分7次将644万元人民币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并通过地下钱庄境外账户在澳大利亚套取资金123.47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45.08万元人民币。

案例13:贵州朱某非法买卖外汇

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朱某为逃避监管,通过地下钱庄兑换1291.4万港币,转入其本人在境内的人民币账户,涉及金额1034.74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6万元人民币。

案例14:广东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5月,陈某为逃避税款,通过地下钱庄将境外收集的外汇转入其本人境内人民币账户,涉及金额1037.4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1.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香港籍潘某非法引入外汇交易

2014年,潘某通过境内个人结算账户共计收到境内个人叶某付款11次,金额共计403万元人民币,随后潘某通过香港地下钱庄向叶某指定的境外供应商支付501万港币,用于走私饲料。

该行为已构成非法引入外汇交易罪,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8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广东刘某逃汇案

2016年11月,刘某为偿还境外融资本息,借用18名境内个人的年度购汇额度,分拆购付汇,向其控制的香港账户划转89.1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2.06万元人民币。

案例17: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违规办理转出口贸易付汇

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兴业银行重庆分行为上述企业办理了15笔以转口贸易为名、实为非法套利的外汇付汇业务,共计1.62亿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1.05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90万元人民币。

案例18:民生银行三亚支行违规办理个人购汇业务

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共为17名个人办理18笔购汇、汇款交易,共计81.08万美元,其中16人为该行员工,均借出个人购汇额度,帮助该行负责人王某及其朋友购汇汇往境外账户;2016年7月,该行共为5名员工办理5笔购汇、取现交易,共计4.5万美元,均借出个人购汇额度,帮助该行负责人王某购汇取现。

该银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与者主要是该银行负责人及员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处以罚款100万元人民币,责令该银行停止私自售汇一年。该银行负责人王先生被处以罚款50万元人民币,并责令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案例19:宁波银行上海张江支行违规办理转出口贸易付汇

2016年5月至7月,宁波银行上海张江支行为该企业办理了4笔转口贸易付汇,共计9217.69万美元,在未对转口贸易及单据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的情况下,企业提交的海运提单均为复印件,收货人名称与企业不一致,无法证明企业拥有相关货物及具有真实的转口贸易背景。

该银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100万元人民币,并责令停止经营售汇业务一年。

案例20:重庆农商银行违规办理转出口贸易付汇案

2014年3月至11月,重庆农商银行为该企业办理11笔以转口贸易为名实为非法套利的外汇付汇业务,共计6608.21万美元,其原因为该银行向某企业提交的提单为假名提单,收货人名称与企业名称不一致,提单、装箱单中的货物数量、重量等基本计量单位缺失。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3.28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90万元人民币。

案例21:中国农业银行嘉善支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

2015年6月,中国农业银行嘉善支行为该企业办理了1900万美元的贸易融资,在企业提供的销售合同金额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存在较大偏差、且在未对贸易背景及单据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22:恒丰银行泉州支行违规办理转出口贸易付汇

2015年8月至9月,恒丰银行泉州支行向某外地企业提交的提单均为记名提单复印件,收货人名称与企业名称不一致,无法证明该企业拥有相关货物及具有真实的转口贸易背景。本案中,恒丰银行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为该企业办理了3笔以转口贸易为名实为非法套利的外汇付汇业务,共计1183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23:中国建设银行德州支行违规办理个人购汇业务

2015年2月,中国建设银行德州分行支行以2名个人名义为41人办理个人分拆购汇,共计204.59万美元。当时,同一企业多名员工同日通过新开立账户购汇,每笔金额近5万美元,且员工本人不在场,分拆购汇特征明显。该支行未审核个人购汇授权书等材料,也未对购汇人民币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核。

该银行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30万元人民币。

案例24: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分行违规办理转出口贸易付汇

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在企业提供的提单因收货人由货主指定且提单信息证明企业不拥有货物所有权而无法转让的情况下,中国农业银行镇江支行分别为其办理了转口贸易购汇81.09万美元、付汇51.97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30万元人民币。

案例25:平安银行珠海分行违规办理售汇业务

2015年7月,平安银行珠海分行在未尽职审核贸易背景和单证真实性、合理性的情况下,为该企业办理了3笔进口购汇业务,尽管企业提交的合同显示该企业为出口商,应当办理出口收汇业务,但并无真实的贸易购汇需求。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26万元人民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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