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是人生中第一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件之一。
用于证明婴儿出生时的身份;证明血缘关系;申报国籍;作为户籍原始证明之一;以及各国大使馆、社会保障等领域。
《出生医学证明书》的签发分为初次签发、换发、补发三种情况:
1.首次发行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首次为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一般应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完成。
1.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助产机构申请办理出生证明,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办理登记表、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合法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出生时父母依法取得的《结婚证》)、出生医学申请说明。代领新生儿人须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如新生儿无法提供父母合法取得的结婚证明或为非婚生,出生证明中需要填写父亲信息的,需提供父亲和孩子双方的亲子鉴定证明及非婚生原因说明。如新生儿年龄超过12个月,未办理出生证明的,需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母和孩子的亲子鉴定证明及分娩病历。
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与住院分娩登记信息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新生儿母亲与住院分娩登记母亲为同一人的证明,或者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2、在助产机构外出生且无户籍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拟居住地县级管理机构申领出生证明。经核实未办理户籍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应提交父母及被抚养人三方亲子鉴定报告。持拟户籍人或领证人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出生情况说明等材料,向管理机构申领出生证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出生证明:
(一)在助产机构以外出生,并已办理户籍登记者。
(2)申请办理出生证明时新生儿已死亡。
(3)申请办理出生证明时,因新生儿父母失踪、疾病死亡等意外情况,申请人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亲子鉴定证明。
(二)头发更换
补发是指发证机构所发的出生证明因某种原因失效,或者无法进行出生登记。
(三)补发
补发是为出生证明遗失的新生儿重新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机构为原发证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
补发出生证明,须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在报纸上登载原报纸遗失或者作废的声明。
(4)如未完成户籍登记,请提供户籍调查函。
(五)原发证机构出具的初次发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原发证机构印章),或原发证记录复印件(加盖原发证机构印章),以及住院、分娩病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