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的出生时健康和自然状况的证明;
2.证明新生儿的血缘关系;
3.作为新生儿取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政管理机关办理出生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凭证;
6.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有效期内必须具备的其他事项依据。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编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并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经批准提供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
自填表通常包含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宝宝姓名、宝宝户口本地址、妈妈住址、床位号等。如果刚入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用昵称代替(一般医院会填写“某人的儿子”或“某人的女儿”等字样)。出生3个月内到宝宝出生的医院换取正式出生证明。正式出生证明需要明确写明孩子的正式名字,而且一旦打印出来就很难更改。
1、填写就职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自填表》,部分内容由医生填写,个人部分填写(如填错部分可划掉重写),填好后即可去换取正式的出生证明。
2、收到《出生医学证明书》后,一定要仔细检查,如发现填写有误,应及时向医院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书》全部机印,内容“原则上不得更改”(这句话是自填表里的原话,似乎还有修改的余地,但还是不建议冒险)。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有效的法律证明,应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