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起源、特点及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日期: 2024-09-20 00:04:51|浏览: 155|编号: 66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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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特定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对特定消费品和特定阶段的消费行为,以销售量或者销售数量为限征收的一种税种。

消费税的特点:1.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2.征税环节单一;3.征收方式多样;4.税收规定特殊;5.税负具有转嫁性;

最早的消费税应该起源于古罗马帝国,当时只是对盐和酒征收的特定商品税,可以算是消费税的雏形。我国最早的消费税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的“山沼税”,只是对酒类征收的特定商品税。1994年,我国正式提出并开始征收消费税,主要是选择部分消费品进行征税,目的是为了调整消费结构,引导消费者以更健康、更环保的方式改变生活方式,达到调整生产、引导消费、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于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发布,已经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承包加工、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消费税。从事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税目税率]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和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应纳税额的确定]第三条纳税人同时销售不同税率应纳税消费税消费品(以下统称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不分别计算销售额的,或者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作为一套消费品销售的,应当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缴纳税款。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免税;该财产转让使用时,应当缴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应当在将货物交付委托方时代为收取并缴纳税款,但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其税款准予按照规定扣除。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在申报进口时缴纳税款。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五条 应纳税额按照从价计税、从量税率或者从价计税与从量税率相结合的方法(以下称组合税)计算:

从价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固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固定税率

复合计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固定税率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销售额,应当折合人民币计算。

[应税金额的构成]第六条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者收取的总价款和附加费用。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第七条纳税人生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以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采用从价税率计算应税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应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组合计税方法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采用从价税率计算应税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组合计税方法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第九条进口应税消费品,以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税额。

采用从价税率计算应税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

组合计税方法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税收核定] 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过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免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征收管理机关]第十二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进境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关税一并征收消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征收管理机关]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或者生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人为个人的外,由受托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必须向申报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期限】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纳税情况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应当分别核定;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分期缴纳。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或者十五天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并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汇算清缴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期限】第十五条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必须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征收法律依据】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施行日期】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消费税税目及税率表

税项

税率

1. 吸烟

1.香烟

(1)A类香烟

(2)B类香烟

2.雪茄

3.烟草

45%加0.003元/件

30%加0.003元/件

25%

30%

2. 葡萄酒和酒精饮料

1. 酒类

2. 米酒

3.啤酒

(1)A级啤酒

(2)B类啤酒

4. 其他葡萄酒

5.酒精

20%另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5%

3.化妆品

30%

IV. 贵重珠宝和宝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首饰

2. 其他贵重珠宝和宝石

5%

10%

5.烟花和烟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2)无铅汽油

2. 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 燃油

0.28元/升

0.20元/升

0.10元/升

0.10元/升

0.20元/升

0.20元/升

0.20元/升

0.10元/升

7.汽车轮胎

3%

8.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量,下同)250毫升(含250毫升)及以下

2. 气瓶容量在250毫升以上

3%

10%

9. 汽车

1. 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量,下同)1.0升(含)及以下

(2)气缸容量1.0升以上至1.5升(含)

(3)气缸容量1.5升及以上且2.0升(含2.0升)

(4)气缸容量2.0升及以上且2.5升(含2.5升)

(5)气瓶容量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

(6)气缸容量3.0升及以上且4.0升(含4.0升)

(7)气缸容量4.0升或以上

2.中轻型商用客车

1%

3%

5%

9%

12%

25%

40%

5%

10. 高尔夫球和高尔夫设备

10%

11.高端手表

20%

12.游艇

10%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5%

14.实木地板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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