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及一般纳税人计算公式解析

日期: 2024-09-21 17:05:02|浏览: 15|编号: 67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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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生产企业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没有经营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不缴纳营业税。

2.消费税

答:卷烟的固定税率为每标准箱(5万支)150元人民币;对外分拨价格50元以上的每标准条(200支)的比例税率为45%;对外分拨价格50元以下的每标准条的比例税率为30%。

B.雪茄,税率为25%。

C.烟草:税率为30%。

3.一般纳税人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和应税劳务时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额。

附加信息:

我国卷烟消费税自实施以来,经历了六次重大调整。1994年以前,烟草行业同其他行业一样,统一征收60%的产品税。1994年“分税制”实行后,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同时增加了一项新的消费税。1994年起,各类卷烟按出厂价统一征收40%的消费税。

1998年7月1日,为合理化卷烟产品结构,卷烟消费税制度再次进行改革,卷烟消费税税率结构调整为三级:一类卷烟50%、二、三类卷烟40%、四、五类卷烟25%。

从2001年6月1日起,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方法和税率,实行量价结合复合计税方法,即每5万支卷烟征收150元定额税,并由三级计税调整为两级,即调拨价格50元以上的每条税率为45%,调拨价格低于50元的每条税率为30%;

2009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烟草制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调整卷烟制品消费税政策。2015年5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率由5%提高到11%,每支征收0.005元从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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