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奢饰品平行进口第一案:对跨境进口电商的利好消息

日期: 2024-11-10 14:04:30|浏览: 39|编号: 7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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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一段名为“上海首例奢侈品珠宝平行进口案”的视频充斥了所有微信朋友圈。大致是意大利奢侈品牌芬迪起诉上海一家商店“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这将对平行进口行业产生较大影响。同时,跨境进口电商也是平行进口的一个支流,这给当前跨境进口电商水货被品牌打压的局面带来了好消息。

从以往的其他平行进口起诉案件来看,被告普遍同时提出“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两项诉求。大部分“不正当竞争”诉求被驳回,“侵犯商标专用权”诉求也大多被驳回。部分支持。然而,这起上海首例奢侈品平行进口案,与南通金控诉杭州君澳案相同。其解释称,在特定使用情况下,平行进口并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因此,本案的判决对国内盛行的平行进口产生了负面影响。进口模式和跨境进口电商具有风头意义,对今后类似案件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意义。

平行进口模式获得法律支持,是市场竞争的大势所趋。对于平行进口模式和跨境进口电商的商家来说,解决国外品牌持有者对平行进口商品的威胁,帮助更多的商家进入平行进口模式和跨境进口电商的行列,提供更多平行进口商品;对于中国消费者来说也是一件好事,让他们能够以更低的价格买到品牌商品,而且可供选择的品种也越来越多。各种各样的。

在“上海首例奢侈品平行进口案”之前,2016年4月,大王纸业有限公司、大王(南通)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生商标侵权纠纷二审案件。被上诉人杭州君澳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法院也以杭州君澳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进口产品的合法途径且促销活动未损害原告的权益为由,不予支持。大王的产品并没有构成商标侵权。

最早因“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引发的平行进口诉讼可以在中国知识产权网找到,该诉讼是米其林轮胎于2009年针对长沙两家个体工商户发起的,原告米其林轮胎提起诉讼。理由是两被告销售的“米其林”轮胎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但被告认为,其销售的“米其林”轮胎并非假货,而是正品“米其林”轮胎,且来自平行进口渠道。当时,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名个体户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此后,平行进口诉讼不断发生,均集中在“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两个方向。例如,2015年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沈氏富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虽然被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采购进入的合法性最终,被告新疆沈氏富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判停止使用Prada商标,并赔偿原告5万元。

跨境进口方面,近期因花王投诉产品侵权而被要求下架的电商企业,已在各跨境集团商讨对冲措施。延伸到前期,今年7月,跨境朋友圈和群里的人都说有几个品牌律师因销售、、Avène、、Skip Ship等产品提起侵权投诉。某知名母婴跨境电商因被投诉而将地球妈妈下架。一时间,很多产品都堆在跨境保税仓库里,不敢卖。由于当时其中一桩跨境诉讼尚未结束,原告上海西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美西贝母婴)起诉北京背包科技有限公司(米淘)侵犯商标权并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同样的两个方向都是围绕“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展开的。当时确定米岛已停止使用、进口上海西贝商标专用权。米淘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西贝的其他诉讼均被驳回。要求,一些跨境电商企业避免这种情况,或者要求供应商提供完整的授权采购环节证明。

平行进口模式近年来逐渐流行。所谓平行贸易,我们最熟悉的就是进口汽车的平行贸易。平行贸易是指国内卖家跳过品牌持有者的定价体系,直接从海外代理商或其他渠道进货,引入国内销售。因此商品的售价往往比品牌经销商和直营店便宜很多,但这影响了海外品牌本身和国内品牌持有者的利益,因此线下平行进口和线上跨境进口开始纠纷不断。

当然,虽然上海和杭州两家国内企业的平行进口模式最终获得了法律支持,但品牌商和普通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还是产品的真伪。近年来,出现了不少平行进口线下店和跨境进口电商。在这些平台上,国外产品很少获得国外品牌授权,因此线下平行进口和跨境进口线上销售对于国外产品真伪的质疑一直挥之不去,比如最近某自媒体电商发生的事情商业公司。而我们看到国际品牌经常发布声明,“某某电商没有授权销售,该品牌对非我们授权经销商销售的商品不提供售后服务”。

由于品牌专柜和国内授权代理商销售的产品有严格的品牌管理和品牌商的强大后盾,可以为销售的物品提供强有力的认证保证。然而我们的平行进口“小伙伴”并没有非常强大的机制来提供如此强有力的后盾和严格的市场监控。

如果市场没有强有力的制度和法律来规范,只靠商家来监管自己的行为,就会出事,因为劣币驱逐良币,总会有走投无路的商家。一些跨境试点地区推出的溯源平台也正是为了这个目的,而目前大型跨境平台所要求的跨境商品采购环节认证就是为了保证商品的真实性。比如天猫国际无法提供原厂采购链接,需要本地发货。货物由他的新秀GFC发货和监控,是公司自己努力提纯正品。

上海的这个案例之所以引起跨境合作伙伴如此多的关注和转发,是因为这两年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很多类似的问题。对于想要花昂贵的代理费获得国外品牌代理的企业来说,在进一步开放、完善进口模式的大趋势下,估计需要思考如何重新布局。

ps:我收集了一些平行进口诉讼案件的小资料,作为本文的素材。希望对大家了解更多有用。收集的意见如有错误,请指正。

商标权用尽原则

在上海首例奢侈品平行进口案中,法院判决“芬迪”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驳回芬迪·阿德尔的诉讼,依朗公司得以正常销售。

商标用尽的原则是什么?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如果商标商品被商标所有人(包括商标所有人和被许可人)以合法方式出售或转让,则该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将会丧失。其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销售或直接使用该产品。

在“芬迪”案中,艺朗公司收购的法国SHP公司是芬迪的授权经销商。店内销售的产品均为正品FENDI(送检并在箱内确认),并生产各种印有FENDI的产品。宣传材料均合理陈述了公司销售“FENDI皮包”的事实,不造成商标与产品不一致的情况。因此,法院认为芬迪·阿德尔的请求无理,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商标用尽原则何时适用?

该产品来自合法来源。只有通过合法渠道购买(购买)的商品才是商标权用尽的主体。比如,手机水货是违法的,销售水货则因为渠道不合法而侵犯商标权。因此,不要再抱怨水货手机售后服务缺失,因为从法律上来说,非法水货手机是没有产生权利的依据的。

商誉不能减损。商标的重要功能之一是保证产品质量。当人们追求正品时,就会相信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商标用尽原则仅适用于与商标一致的产品。简单来说,就是必须是正品。

不得造成消费者混淆。如果转售含有他人商标的产品,在宣传时只能合理陈述销售事实,不得谎称“授权独家销售”。对于环保回收的含有他人商标的包装,需要遮盖或擦除他人商标后方可使用。商标权用尽原则仅适用于使用他人商标且不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上海浦东法院对上海首例奢侈品平行进口案的判决要点:

法律赋予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以维护商标的商誉,防止他人不当使用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但是,它并不赋予商标所有人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绝对垄断权。正确的。商标所有人不能阻止他人使用该商标来表明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来源。

被告商店只销售自己购买的正品,所售产品均从原告经销商处合法获得。其在销售时保持正品的质量和外观,并采取措施在显着位置展示被告公司的标识。本案中,被告经营一家折扣商场,营业面积较大。为了方便消费者找到自己想要购买的品牌,需要对店内所售产品的品牌进行广告宣传。这种使用方式只是向相关公众传达其销售的商品来自原告的客观事实,并表明其提供的商品的真实来源,属于商标的合理使用。

涉案产品是被告从原告经销商处大量采购的。原告应当注意,此次大量购买商品必须是为了转售商品。原告应对本次转售过程中使用原告商标的行为进行处罚。予以容忍,允许其合理使用原告商标进行转售及为此目的进行宣传推广。原告若想维护其专卖店的利益,应通过合同约束其生产商、经销商向专卖店以外的顾客群体批量销售商品,而不是在完成首次销售后,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批量销售商品。 ,限制商品转售。

平行进口如何避免侵权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齐向全指出,商标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是指第三方(进口商) )将商品进口到另一国家(进口国),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其他被许可人也获得该进口国对该同一商标的专有权。需要注意的是,平行进口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首次投放市场必须由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经其许可,以及商品的进口渠道必须是合法的。

那么,平行进口是否必然导致侵权豁免呢?齐向全表示,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在国内法律层面,即使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即进口带有合法商标的外国制造的商品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在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本身就避免了平行进口。从这个解释中,我们无法推断出商标所有人在这个问题上的专有权。

面对法规的模糊性和实践的不一致,齐祥泉建议,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欧盟《欧洲共同体商标法第1号指令》。例如,指令第五条第三款从正面规定,商标专用权人可以禁止“带有该商标的商品的进出口”,以畅通商标法与对外贸易法的衔接,但必须注明实际生产者和原产地。等等,甚至还解释了当地产品的主要性能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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