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州法院受理了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淘宝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某在淘宝上看中了一款二手绿玻璃劳力士手表。专柜正品价格为66000元。丁某因在其淘宝店页面看到被告王某承诺该手表100%正品,有兴趣购买。经过双方协商沟通,最终以23000元的价格成交。约定通过支付宝预付20100元,余款看表后当面支付。
原告丁某在与被告王某完成交货后的第二天就发现该手表可能是假货,遂向王某求证,并要求一起对手表进行鉴定。随后,丁某将手表送到相关鉴定机构,被告知是假表。丁某与王某协商无果后,丁某向淘宝投诉。淘宝冻结账户后,由于二手闲置平台不需要押金,淘宝仍无法追回原告丁某支付的款项。无奈之下,丁某将被告王某及淘宝公司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王某否认原告丁某出示的手表是原交易标的物,也不认可销售假手表。他还提出,当合同终止,丁某返还合同标的物时,返还的手表需要进行鉴定。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京法网事作者: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