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报记者 刘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力的重要规则。在网络消费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网络消费渠道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司法实践中“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适用逐渐出现一些新问题。
针对“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发布了多起典型案例。明确涉及奢侈品、二手数码产品、盲盒产品等纠纷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仲裁规则,限制消费者退货权等违规行为应规范格式条款。
奢侈品经营者标注的“不适用于7天无理由退货”并不自动对消费者产生任何影响。
尽管部分奢侈品经营者明确标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法院最终判决显示,此类标识“对消费者自然不产生影响”。例如,胡某在韩某经营的店铺购买一款奢侈女包时,商品详情界面显示“温馨提示:该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收到货后7天内,胡某在平台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但申请被韩某拒绝。法院最终支持了胡先生的退货请求。
本案明确,当奢侈品不属于法定不宜退货的情况下,经营者不能通过在商品详情页标注“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方式拒绝消费者的退货申请,有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合法权益更好促进奢侈品网络购物行业规范发展。
退货商品“不完整”并非消费者造成的,经营者不得无故拒绝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回的商品必须完好”是消费者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前提。当经营者与消费者就退货是否“完好”陷入证据僵局,经营者以退货“不完整”为由拒绝消费者7日无理退货申请时,法院可以根据以下情况作出认定:根据经验法则。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退货商品“不完整”并非消费者造成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的无理退货申请。
例如,卢某从某公司经营的商店购买了一件羽绒服。商品详情界面显示“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当满足相应条件(标签缺失、洗涤后不支持)时,消费者可以申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收到羽绒服当天,吕某向某公司提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退货申请。某公司以羽绒服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款并拒绝接受快递。涉案产品存在“洗涤水痕、洗涤后纽扣变色、正面纽扣磨损,严重影响产品完整性”。
当吕某在收到货物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货物状况,而某公司在其发货时也无法证明货物状况时,法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从当时起,吕某收到涉案羽绒服后,向快递申请退货,退货的时间间隔只有17个小时,而且衣服的洗标、纽扣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一般不会出现严重磨损的情况。时间。涉案羽绒服被卢某长期穿着或洗涤多次的可能性较小。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羽绒服的磨损问题是卢某造成的,不应据此对卢某进行认定。退回的物品状况不佳。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退款、退货请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张连勇介绍典型案件情况 资料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盲盒产品已在网上拆封,七日内不可无理由退货。
韩某在一家网店购买了50余件盲盒福袋产品,花费2万多元。后来他后悔了,没有收到货就申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他被拒绝并将此事告上法庭。被告北京某公司认为,原告购买的商品为福袋产品,涉案门店在产品详情介绍、下单、购买过程中均设置了显着提示:“完成开通后福袋,七日内不支持无理由退货。”根据活动规则,原告已完成网上拆箱,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产品订单详情页面明确注明“该产品属于特殊产品,福袋打开后……不支持七日无理退货”。考虑到涉案福袋的特殊性,原告盲目购买。盒装商品已经在网上被“拆包”,当知道里面的内容时,商品的价值就已经实现了。此时,盲盒经营者被要求接受无理由退货,这势必会影响盲盒销售的正常状态。涉案福袋产品应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他产品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得退货。商家已在产品销售页面明确注明“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购买前已明确表示知晓。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退回二手商品时,经营者应对商品是否完好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非全新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如经营者声称退回的商品有划痕、磨损等使用痕迹,构成瑕疵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原告宋某从被告谭某经营的商店购买了一台二手进口破壁机。我收到涉案货物后,拆开包装并插上电源进行空转测试。我觉得噪音太大,在平台客服介入后七日内申请退货退款。宋某退回涉案商品后,谭某以“机身多处划痕,严重影响二次销售,且商品已不再完好”为由,拒绝退款并将商品退回。宋某随后将谭某及平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谭某退回产品、退款,并赔偿产品原价三倍的损失。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退款、退货请求。
法院认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适用于非全新商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设立“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定的初衷是为了让网购消费者拥有与实体商场购物同等的验货、试用商品的机会,从而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商品。进行交易。消费者可以拆包试用商品,商家不能仅仅以“拆封”、“测试”、“试用”为由认定产品有缺陷。如果经营者声称退回的商品有划痕、磨损等等使用标志不完整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手机拆封不会影响它的“好”,但激活后价值就会大打折扣。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政策。
杨某通过商场购买了被告北京某公司销售的手机。杨某收到货后发现手机屏幕刺眼,主张7天无理由退货。他相信,如果不打开包装,他就无法知道该产品是否适合他。该公司对于未启封的商品不能享受“七日无条件退货”条款的政策是违法的。
《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不适用于一经激活或试用后已大幅贬值的商品。同时,《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必须完好。消费者根据检查需要打开产品包装,或进行合理调整以确认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会影响产品的完整性。如果商品的使用超出了检验和确认商品质量和功能的要求,导致商品价值较大的贬值,则该商品将被视为有缺陷。
法院认为,手机属于电子电器商品,一般来说,此类商品的“好”并不意味着“商品的包装好”。对于手机等产品,消费者只有拆封并开机后才能确认产品的质量和功能,拆封后产品的质量不会发生变化。因此,单纯拆开包装并不能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原因。
按照大众的普遍认识,手机激活后就不能再作为新手机出售,其价值也会大幅贬值。如果上述折旧损失由网络产品销售者承担,将导致消费者与网络产品销售者利益出现重大失衡,这是极不公平的。消费者打开产品包装后,激活手机,产生数据使用痕迹。涉案产品不再完好无损。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政策。
法院提醒,“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退货。对于不同的商品,“完好”的标准也不同。经营者应进一步细化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并在商品宣传页面的显着位置注明该商品是否适用该制度,以给消费者提示。消费者应理性维护自身权益。要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必须保证商品“完好”。不得滥用权利恶意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