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商品交易中的七天无理由退货问题解析:上海金山法院案例探讨

日期: 2024-12-19 23:04:11|浏览: 47|编号: 88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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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购买新品相比,物美价廉的二手产品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消费者如果对产品不满意,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吗?

5月25日,记者从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获悉,该院此前曾审理过此类涉及二手商品交易的案件。

二手商品可以7天内无理由退货吗?

上海金山法院称,吴先生和刘先生均为某网上二手交易平台的注册用户。吴先生在该平台上购买了刘先生销售的宠物用品。随后,他发现宠物用品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在网上申请退货退款。平台支持了吴先生的申诉,吴先生获得了退款。

但刘先生认为,自己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出售的物品不应该适用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先生退货。他的付款。那么,刘先生的销售行为是否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呢?

法院认为,虽然人们可以通过网上二手交易平台处理闲置物品,但随着平台用户数量的增加,有大量用户在该平台注册专门从事二手交易或新品交易。产品交易。

原告刘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涉案产品的进货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据。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先生向案外人批量购买产品,然后以较高价格出售。刘先生销售了涉案产品。该行为具有营利性质。综合原告刘先生短时间内多次在二手交易平台销售宠物用品,以及所销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等情况,法院认定,原告刘先生刘某的销售行为超出了普通二手平台用户转让、处置闲置物品的范围。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刘先生系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其销售行为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

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区分二手交易平台经营者与普通用户的标准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上海金山法院商事庭一级法官焦锐表示,本案提出了网络二手交易平台的退换货规则问题。关于网络购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经营者利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商品销售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收货日期,无需说明理由。 ,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制的商品; (二)生鲜、易腐产品; (三)消费者在网上下载或者拆包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产品; (四)投递报纸、期刊。这就是“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焦锐表示,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卖家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关键是能否认定该卖家为“经营者”。

司法实践中,区分二手交易平台经营者与普通用户的标准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二手交易平台的普通用户出售物品的目的是为了处置自己的闲置物品,通常以折扣价出售。商品成交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且销售频率不高,成交量有限。

二手交易平台经营者在成本价基础上加价出售、批量出售,销售行为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商家利用二手交易平台批量销售全新产品,并通过链接跳转的方式进行销售,试图利用二手交易平台隐藏经营者身份,从而逃避法律责任。

上海金山法院审理此案时,没有拘泥于二手交易平台的性质,而是根据卖家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等综合认定出售。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和收入来源。人们符合经营者“唯利是图”的本质特征,因此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是适用的。

那么,消费者在二手货交易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法官表示,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上,只能依靠卖家对二手商品的新旧状况、瑕疵程度、磨损状态等的描述,极有可能导致买家对购买的商品不满意并要求退货。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在全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然后作出裁决。

为避免纠纷,卖家在交付二手商品前应如实向买家说明商品的实时状况。同时,应妥善保管货物,确保发货前的货物与描述相符。否则,卖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消费者在交易二手商品时应避免盲目讨价还价或轻信他人。他们应该关注卖家的过往交易记录、信誉评价等信息来评估卖家的可靠性。对于差评较多、商品售价远低于市场价的卖家,一定要提高筛选能力,谨慎交易。

网络二手商品交易平台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畅通的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按时返回纠纷解决结果;完善二手商品卖家进入平台的审核标准,规范审核流程,严格管理平台商家,并通过诚信评价机制等方式公示违法违规用户名单。 、账户封禁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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