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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起诉耐克体育侵权索赔30万
持续数年的“乔丹”商标纠纷案近日又有新进展。 3月8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起诉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体育”)和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耐克商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商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晋江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审理。
原告乔丹体育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据报道,双方争议点在于“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享有专有权的‘乔丹’相关标识(包括乔丹官网、乔丹篮球鞋、乔丹服装等)”注册为商标,并作为关键词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认可度。”百度竞价排名广告宣传、销售其“运动鞋产品”是否侵犯原告“乔丹”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前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
对于乔丹体育的诉称,《耐克体育》和《耐克商报》均表示,被告在其官网上并未使用乔丹篮球鞋等相关标识,而仅使用背景关键词,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此案没有当场宣判。
病例追踪
关于“乔丹”商标,此前也曾发生过多次官司。
据了解,耐克公司自2002年以来已十次就乔丹体育的“”、“乔丹”等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和纠纷。所主张的姓名权受到侵犯,但这些主张不予支持。
乔丹体育的标志类似于乔丹上篮的剪影。
2012年,乔丹体育被上海法院起诉侵犯其商标权、姓名权,要求乔丹体育停止侵权,撤销相关注册商标78件,并支付赔偿金114万余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仍在3年9月、10月两次耐克商标撤销申请被驳回,再次明确表明“乔丹”并非其本人姓名、乔丹体育的立场注册和使用“乔丹”商标并不侵犯其姓名权。
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中10起案件进行了再审。法院最终判决乔丹公司在三起案件中注册争议商标“乔丹”,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违反了商标法。责令商标委员会作出新裁定。同时,其他7起涉及拼音“”的案件均不构成侵权。
但由于乔丹体育旗下不少含有“乔丹”字样的商标注册时间已超过五年,超过了《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主张期限,球星乔丹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其无效。姓名权。因此,乔丹体育抛出了多个“乔丹”商标,涵盖运动鞋、体育用品等品类。
回顾本案,据高我小智查询,其不持有含有中文“乔丹”字样的商标。耐克官网相关系列产品的介绍和宣传均不使用“乔丹”,而是使用图形商标。
以及英文商标“AIR”、“”。
耐克和乔丹是什么关系?
事实上,这位美国NBA篮球明星与耐克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他的中文翻译是“乔丹”。在球场和商场的 16 年里,乔丹成为世界上最成功的职业和商业体育明星。
乔丹的第一个商业广告是在1984年夏天与耐克公司签约,并于1991年6月授权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申请注册“ ”等商标及相关图形。耐克以乔丹为形象建立个人品牌,并借此机会借助“飞人鞋”成为全球最大的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也成为第一个拥有个人运动鞋品牌的人。很多人认为,耐克与乔丹的结合是现代商业与现代体育最完美的联姻。
乔丹与乔丹体育之间的争议从未停止过。此次乔丹体育与乔丹合作品牌耐克体育之间发生了纠纷。我们不知道晋江法院会如何判决,也不知道Air 和Nike未来是否还会有其他法律手段。但我们明白,如今知识产权变得越来越重要,企业竞争越来越涉及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和保护。无数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启发企业家:做好知识产权布局。维权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