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与海外代购盛行,注意!购买进口商品这些法律风险要知道

日期: 2025-07-29 11:04:09|浏览: 22|编号: 105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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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持续进步,网购已成为大众购物的主要手段之一,海外代购凭借“进口商品品质优良”、“年度优惠力度大”等宣传口号深受消费者喜爱。然而,随着海外代购的迅猛发展,商品仿冒、质量无法保证等问题也接连出现。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数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旨在提醒消费者在海外代购平台选购进口商品时,应警惕可能存在的法律隐患。

进口美白丸无中文标识?消费者有权申请退款退货

小美在魅力宝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海外代购美丽宝”店铺购买了三盒“日本美白丸”,每盒售价为860元,总计花费2520元。然而,在收到商品后,她发现该产品的外包装上仅有日文标识,并未附有中文标签,且产品并未经过入境的检验检疫程序。

小美以“日本美白丸”未达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魅力宝有限责任公司提出退款退货的请求。然而,魅力宝有限责任公司坚称其产品无任何问题,因而拒绝了小美的要求。随后,小美将此事诉诸法院。

审查结果显示,魅力宝有限责任公司所售给小美的三盒“日本美白丸”均未附中文标签,亦无配套的中文使用说明,且未经过入境的检验检疫程序,此举显然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该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魅力宝有限责任公司即便清楚“日本美白丸”并未达到食品安全标准,仍旧向小美销售该产品。在此情况下,小美不仅有权要求魅力宝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其损失,而且有权索要该产品价款十倍的赔偿,或者根据损失情况,要求三倍的赔偿金额。

法官指出,《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必须附有中文标签;若依法需提供说明书,则还需附上中文版说明书。这些标签和说明书必须遵循《食品安全法》及我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需明确标注食品的产地信息、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对于未附中文标签或说明书的预包装食品,或者其标签、说明书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严禁进口。

《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若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或经营者销售的食品未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不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且有权向生产者或经营者索要相当于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额。

在实际操作中,购买海外进口食品主要有两种途径:首先,卖家直接销售海外商品,这实际上是将货物提前存储在保税区进行零售的行为,此时卖家与买家之间建立起了买卖合同关系;其次,买家可通过亲朋好友或专业代购平台,选定所需商品,由代购者负责采购,并通过国际邮政服务将商品送达国内买家手中。在此过程中,商家进口商品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此类代购在入境时通常被视为个人使用物品,消费者可以享受到较为优惠的价格。在此种情形下,法律法规并未对商品的包装标签提出具体要求,除非事先有明确约定,否则不得以商品缺乏中文标签为由向代购者提出索赔。

进口奢侈品包未发货?消费者可向商家要求全额退款

小雪经朋友引荐,添加了名为CC的海外奢侈品代购微信,随后两人通过微信沟通,对小雪看中的某款奢侈品背包的价格和详细信息进行了核实。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小雪通过手机银行将14000元款项转账至CC提供的账户。CC随即通过微信回复确认已收到款项,并告知小雪大约需要10个工作日左右,背包便能送达。然而,在十个工作日过去之后,小雪仍未从CC处收到她所订购的奢侈品包。在多次询问未果的情况下,她发现被CC拉黑了。经过一番多方打听,小雪终于获得了卖方CC的实名和联系电话,随后将此事诉诸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确认小雪与微信代购之间存在委托合同联系,小雪委托CC代为购买奢侈品包包,而CC作为受托人,理应遵循双方协议执行代购任务。鉴于小雪已向CC支付了购买包包的款项,然而CC并未依照约定向小雪提供所需的奢侈品背包,已构成违约行为,因此法院同意了小雪提出的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的诉讼要求。

法官指出,《民法典》明确要求,各方在处理合同事宜时必须恪守诚信原则,并需依照合同的特性、目标以及交易惯例来执行诸如通知、协助、保密等各项责任。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合同当事人有权终止合同:(一)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目标无法达成;(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明确表示或通过其行为显示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意图;(三)合同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完成履行;(四)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五)根据法律规定,存在其他允许解除合同的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微信平台进行海外代购,其中不乏一些微信用户以海外留学或工作的身份从事奢侈品代购业务。与在大型购物网站上购买海外奢侈品不同,微信用户间的奢侈品交易多为私人一对一的形式,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格外注意核实代购者的真实身份以及相关信息,以免遭遇财产损失的风险。

进口游戏机版本有误?消费者可主张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小杰在购物节期间,通过“俊俊数码专营店”这家网络店铺,以6999元的价格购得了一台港版“S牌高清家用游戏主机PS5主机”,型号为“光驱版825GB双手柄”。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小杰发现游戏主机存在明显的运行卡顿问题。经过调查确认,小杰所购主机实际上是美版,而“俊俊数码专营店”所售为海外代购的进口商品。小杰认为俊俊数码专营店私自将存在质量问题的美版游戏机出售给消费者,这一行为构成了欺诈,遂要求店家退货并索要三倍赔偿。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小杰决定将此事提交至法院解决。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小杰与“俊俊数码专营店”之间确立了一种信息网络交易合同联系,小杰通过在线购物平台向“俊俊数码专营店”支付了游戏机的款项,此合同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愿,并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条款,因此应当被视为合法且有效的。小杰通过互联网平台在“俊俊数码专营店”选购了进口游戏机,根据相关规定,他自商品到手后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无需提供任何退换理由。针对版本和品质问题,“俊俊数码专营店”向法院提交了海关进口货物的报关文件,以及检测机构针对港版和美版主机共计100台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这些文件和报告共同证实了“俊俊数码专营店”具备进出口的合法资质,并能够销售进口商品。同时,它们还表明该店所进口的美版主机并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俊俊数码专营店”虽向小杰提供了存在版本错误的游戏机,但这一行为并不构成欺诈,因此法院同意了小杰的退货要求;同时,对于小杰提出的索赔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并未予以支持。

法官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商家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途径售卖商品时,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享有七天的无理由退货权利,无需提供任何解释。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需遵照消费者要求,对其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应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费用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若赔偿金额低于五百元,则按五百元计算。若法律有其他规定,则应依照法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明确指出,若当事人能够证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事实,或者能够证实口头遗嘱或赠与的真实性,只要法院认定这些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足以消除合理怀疑,便应确认这些事实确实存在。

在实施“无理由退货政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留意,退货的商品必须保持完好无损。商家必须在收到退货商品后的七天内,退还消费者所支付的商品款项。一般情况下,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自己承担;若商家和消费者之间有其他约定,则应按照该约定执行。针对某些特性独特的商品,由于退货难度较大,故不纳入无理由退货的范畴。这包括消费者定制的商品、容易腐烂变质的鲜活商品、网络下载的或消费者已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产品,以及已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出版物。除此之外,“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要求,商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若出现欺诈行为,则需满足以下四个要素:首先,必须存在欺诈的故意;其次,必须实施了欺诈行为;再者,消费者必须因欺诈而形成错误认知;最后,消费者必须基于这种错误认知做出了相应的意思表示。只有当这些条件全部满足,消费者提出的三倍赔偿要求才有可能获得法律支持。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胡佳欣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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